北極星藥 辦私募: 特定人
北極星藥業-KY 發言日期 108/04/01 發言時間 17:43:55 發言人 林維源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2656-2727 主旨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發行普通股案 符合條款 第9款 事實發生日 108/04/01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04/01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因應公司長期規劃,本次私募之應募人規劃為內部人或關係人或前述之特定人。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60,000,000股。5.得私募額度:發行總股數以不超過60,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私募總金額得視實際發行價格及實際股數而定。自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次辦理。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以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以上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為參考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訂定之。惟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市場狀況與洽特定人情況訂定之。私募價格之訂定將依據主管機關法令,參酌上述參考價格,及考量證券交易法對於私募有價證券有三年轉讓限制而定,應屬合理。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為因應公司營運所需,支應新藥各項適應症臨床試驗及未來長期營運發展之需求。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為支應各項臨床試驗及營運資金之需求,如透過募集發行有價證券之方式募資,恐不易於短期間順利取得所需資金,並考量私募方式於籌集資本方面相對具時效性、便利性及股權穩定性,故擬以私募方式向特定人籌集資金。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10.實際定價日: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11.參考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除符合該條文規定之轉讓對象及條件外,自交付日起3年內,不得再行賣出,自交付日起滿3年後依相關規定,應先取具主管機關符合興櫃或上市(櫃)標準之同意函,並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補辦公開發行程序後,申請興櫃或上市(櫃)交易。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6.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計畫之主要內容,除私募訂價成數外,包括實際發行股數、發行價格、發行條件、計劃項目、及預計達成效益等相關事項及其它未盡事宜,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與辦理,未來如遇法令變更、經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因應市場客觀環境而須訂定或修正時,亦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北極星藥 辦原股東現增10.8億 (18元/股)
北極星藥業-KY 發言日期 108/04/01 發言人 林維源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2656-2727 主旨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符合條款 第9款 事實發生日 108/04/01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04/01 2.增資資金來源:現金增資 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份):60,000仟股。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5.發行總金額:新台幣600,000仟元。 6.發行價格:每股發行價格暫訂新台幣18元。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無。 8.公開銷售股數:不適用 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由原股東按認股基 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持股比例認購之。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原股東若有認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行在認購基準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併湊一整股認購。原股東放棄認購或併湊後不足一股之畸零股,擬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 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股份相同。 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本次辦理增資之資金用途為充實營運資金與償還可轉換公司債。13.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俟呈奉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擬授權董事長訂定增資認股 基準日、停止過戶期間、繳款期、新股發放日以及其他與本次增資案之相關事宜。(2)本次現金增資之實際發行價格、發行股數、發行條件及方式、募集金額、計劃項 目、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相關事宜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有未 盡事宜,或因客觀環境而需要變更時,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3)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相關事宜,擬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包括但不限於代表本公司簽署一切有關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之契約及文件),並代表本公司辦理相關 發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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