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January 28, 2019

(學名藥廠 侵犯專利 損害賠償難) 高法院: 客觀所能獲致 實際利益


智財侵權損賠計算有多難?2019-01-24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在智財權侵權訴訟中有個永恆難解的問題,就是賠償數額的計算。好不容易確認了權利的有效性、侵權事實也毋庸置疑,但在最後一關的損害賠償數額上,往往難以讓人滿意,甚至出現過法院的判賠金額,比授權權利金更低的情形。一位資深智財業界人士就表示,損害賠償額拉不高,對專利產業是一大打擊。「尤其是那些被授權人,反正法院判得更低,以後他們幹嘛去談授權?」不過,法院在決定賠償數額時,也無法偏向任何一方。「法定的損賠計算方式一共有9種,而且就是全部能使用的方法,還一定要經過兩造當庭辯論才能決定,」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林洲富坦承,智財侵權的損害賠償「確實不太好算」,若要從最通用的具體損害額下手,不論是所受損害、所失利益都需要相當專利權人數據;若是採總利益,也只是將原告的舉證責任,移轉至被告
法院決定損賠金額,須經兩造辯論並以法定方法進行 即使看似最寬鬆的法院酌定,也不是完全由法官說了算。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邵瓊慧律師解釋,必須於損害額難以證明或不能證明時,才能適用法院酌定,而且當事人依然得在可能範圍內盡量提出證據,否則仍會面對不利益的結果。實務上,計算損害賠償的第一個挑戰,就是證據資料極其缺乏。「台灣的民事訴訟程序不像美國有discovery(證據開示),」邵瓊慧指出,在美國進行專利訴訟時,雙方律師可以在discovery當中,透過法院要求對方提供所需的資料,作為後續辯論的依據。很多時候,儘管discovery還在進行,但因為證據指向的事實愈來愈明確,雙方就已經達成和解了
沒有證據開示程序,難以計算具體損害金額 反觀台灣,少了這道discovery程序,使得原告難以取得被告的製造、銷售等資料,自然也難以舉證損害金額,但若要改以損失利益出發,反而得揭露原告的部分營業秘密,同樣得不償失。「雖然還有刑事的搜索扣押程序,但並不適用於專利訴訟,」邵瓊慧指出,自從專利侵權除罪化後,刑事程序只能用在商標、著作權、營業秘密案件中,同樣難以體現無體財產權的價值,還會造成以刑逼民的不好觀感。其次,要證明損害確實發生也相當不容易。舉例來說,2012年的健亞新藥侵權訴訟,就在損害的證明上花了不少功夫。「這個案子是日本藥廠控告台灣的學名藥廠商侵犯專利權,並要求損害賠償,」邵瓊慧解釋,日本藥廠除了對健亞提告,又另外向法院申請假處分,禁止健亞的學名藥上市銷售。這個案子一直從2005年進行到2009年,才由法院確認健亞沒有侵權,改由健亞對日本藥商提起侵權訴訟。為了證明損失,邵瓊慧表示,當時特別出具專家意見書,說明健亞從首家學名藥廠因受假處分而落為第十六家後,在市佔率減少、價格減損上的損害額,又花了3年左右才取得勝訴,此時離首次取得藥證的2005年,已相隔七年之久。
健亞案為證明損害存在,動用專家出具意見書 最後,從財務的觀點來看,法院計算損害賠償時,也必須考慮市場經濟因素。林洲富形容,「這9種計算方法,跟會計評價準則第七號、無形資產評價準則內的收益法、市場法、成本法也要能夠相契合。」而近期廣受矚目的國碩與飛利浦案,進行至第三審時,就出現最高法院不同意智財法院損賠計算,並且廢棄發回的結果。在本案中,原告是以民法的不當得利作為請求被告賠償的理由。在二審判決中,智財法院是以專利授權合理權利金作做為依據,並且排除被告的銷貨、營業收入等資料,最後得出了近10億元的判賠金額。但最高法院卻認為,若當事人以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利益,應以「客觀上所能獲致之實際利益」為計算標準,這與智財法院直接以權利人短收的權利金為依據可能存在落差。因此,智財法院有必要重新審理(關於本案判決深入分析,可參考前文:專利侵權行為人的不當得利金額要怎麼算?)。國碩一案為日後的專利侵權訴訟開啟了新機會,卻也帶來新挑戰。原告在既有的侵權主張之外,又多了一項不當得利的武器,策略選擇更加靈活;然而,由於不當得利僅能請求返還侵權人所得利益,意味著原告的舉證責任更為加重,而且司法體系對於不當得利該如何適用於專利訴訟尚未形成固定見解,使用時不得不慎。【詳細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29期;歡迎訂閱《北美智權報》電子報】

專利法第60條之1: 未登載之專利權 新藥 可隨時對學名藥 提告


專利法修法 是要扶植還是要滅絕本土生技產業? 2019125 工商時報【蘇東茂臺灣製藥工業同業公會理事長】蔡總統就職以來,屢屢宣示「生技產業」為五加二產業重點項目,近期為座落在南港的「國家生技研究園區」開幕致詞時,也再度表示希望串聯新竹生醫園區及北中南各地企業、臨床及研究機構,成為「國家級生醫產業廊帶鏈」;同時也期法規修正和政策支持陸續到位。然而,行政院所轄經濟部提出並由17位立法委員連署提案專利法第60條之1規定之修法草案,不僅恐使重要政策擘劃之宏遠前景化為泡影,更使生技產業和國人用藥權益面臨前所未有的最大危機。

悄然無聲的修法,正一步步坑殺生技產業 經濟部提出專利法第60條之1規定之修正草案,主要是為了因應藥事法導入專利連結制度後,給予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就已核准新藥所登載之專利權,可以與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就是否侵權之潛在爭議,預先加以釐清的機制。就該制度如何規劃及條文如何擬定,大大影響國內製藥產業之權益及發展空間,這項攸關國人用藥權益的提案,理應由立法院經濟委員會與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審查,但在經濟部及各連署委員提案過程中,僅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更未召開任何公聽會或給予各界表充分示意見的機會,隨即在一個月之內火速審查通過直接提報院會討論。正因為少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以及產業的參與,一旦立法通過後,不僅我國生技製藥產業之生存空間將所剩無幾,進而影響國人權益。

在專利法增訂此條文,恐有破壞法規體系架構之弊 藥事法為藥事之主要法規適用依據,而專利法則適用於各產業,不以藥事為限。就法律規範體系而言,藥事法與專利法之間應為特別法與普通法,也就是涉及藥事者,應以藥事法為優先適用,當初專利連結制度也是規定於藥事法第四章之一(第48條之3至第48條之22)以下,但在設計解決專利連結相關侵權爭議時,卻反其道而行規定於專利法中,顯然違反特別法應優先適用之法理及法規架構。

立法理由偷天換日,為新藥專利權人大開方便之門 藥事法第四章之一有關專利連結制度之規定,已要求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應提報藥品專利資訊,並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建立西藥專利連結登載系統,登載並公開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提報之專利資訊,再賦予任何人發現有不應登載或有應變更、刪除專利資訊時,得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機會。因此,國人能隨時查詢知悉之專利資訊範圍,也以「已登載之專利資訊」為限。然而,在本次專利法第60條之11項規定中,僅敘明「……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已核准新藥『所登載之專利權』……」,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報告亦未特別就前開條文增列適用範圍,理應以「已登載之專利權」為限。惟該條立法理由欄中卻明確指出:「……基於紛爭解決一次性之考量,新藥專利權人如據以起訴之專利權包括有經依藥事法登載之專利權及未經依藥事法登載之專利權……」,顯然允許新藥專利權人就「已登載之專利權」及「未登載之專利權」,得同時對學名藥證申請人提起訴訟。除了變相給予新藥專利權人藥事法所未賦予的請求權法源,也變相擴大專利連結之適用範圍,更違反藥事法制訂專利連結制度之初衷。回顧本次專利法第60條之1之修訂初衷,應著重於對未來學名藥取得藥品許可證後所上市之藥品,有無侵害所對應新藥專利權之潛在爭議預為釐清。而依藥事法規定之專利連結制度,所有國人只能就已登載之專利資訊加以查詢瞭解,但專利法第60條之1規定卻大開方便之門,縱容「未登載之專利權」資訊可成為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隨時無預警對學名藥證申請人提告之武器,則我國本土製藥業者則無法因應科技進步和創新發展,開發更好的藥品照護國人用藥權益,也完全背道而馳政策扶植產業的最大精神。

「確認之訴」並無法一次性解決紛爭 新藥專利權人依本次草案條文第1項內容,不論是否完成專利資訊之登載,均得對學名藥證申請人提起專利侵權訴訟,而學名藥證申請人僅得依同草案條文第2項針對「已登載之專利」提起確認有無侵權之訴訟。簡單地說,就專利是否侵權訴訟之戰場上,新藥專利權人得就「已登載之專利」或「未登載之專利」提告,但學名藥僅得就「已登載專利」提起確認之訴,如此制度設計顯然將新藥專利權人與學名藥證申請人置於不對等之地位,也嚴重偏袒新藥專利權人。

政府應妥善守護生技產業及民眾用藥權益 鑒於專利連結制度之實施,涉及藥品上市時間,如藥品上市時程遭刻意阻擋,進而民眾用藥權益及增加健保負擔,恐非國民之福。而專利法第60條之1草案我國本土製藥產業的發展空間,衷心期盼行政院各部會在國際經貿談判上,不應以犧牲我國生技產業作為談判籌碼,更呼籲經濟部在制訂相關法規時,應考量國內製藥產業發展與健全法制之衡平設計,廣聽產業聲音,提供維護生技製藥產業環境之相關配套,製藥是道德且是國防民生重要的一環,莫讓發展生技產業之政策淪為空談。

(美時) 治療鴉片類成癮 舌下片Suboxone學名藥 FDA正式核准: Buprenorphine/naloxone film


美時製藥 發言日期 108/01/25 發言時間 22:00:24 發言人 沈燁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27005908 主旨 公告美國FDA正式核准本公司與艾威群合作之學名藥 Buprenorphine/naloxone film 2mg/0.5mg4mg/1mg 8mg/2mg12mg/3mg 符合條款 53 事實發生日 108/01/25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8/01/25 2.公司名稱:美時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艾威群與美時於美國時間124日接獲Buprenorphine/naloxone film 2mg/0.5mg4mg/1mg8mg/2mg12mg/3mg舌下含片之正式核准,此產品為Suboxone舌下含片之學名藥,適應症為治療鴉片類成癮。原廠 Indivior已向美國紐澤西州地方法院聲請暫時禁制銷售,然艾威群與美時相信在近期即能為美國亟需此學名藥的病患開始提供藥品。 6.因應措施: 7.其他應敘明事項:該藥品2017年原廠於美國銷售金額約為美金10億元,目前已知的學名藥上市競爭者1名。

台微體: 現增發普通股 參與 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擇一或搭配)


台微體 發言日期 108/01/25 發言時間 14:25:15 發言人 曾雲龍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26557377#136 主旨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參與發行海 外存託憑證及/或國內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 符合條款 11 事實發生日 108/01/25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01/25 2.增資資金來源: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及/或國內現金增 資發行普通股 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份):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30,000,000股額度內,視資本市場情況及公司實際資金需求情形,擇適當時機依相關法令、本公司章程及主管機關訂定之相關規範,以擇一或二者搭配方式,一次或分次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及/或國內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同時視海外發行市場需求,並得以已發行股份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並由董事會辦理相關發行事宜。4.每股面額:新台幣10 5.發行總金額:未訂 6.發行價格:未訂 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增資發行股數總額之15%由員工認購 8.公開銷售股數:未定 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 (1)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發行新股總數15%由本公司員工認購外,其餘85%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1規定,提請股東會同意全數提撥對外公開發行,以充作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之原有價證券,原股東全數放棄優先認購權利。員工放棄認購或認購不足部分,授權由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或視市場需要列入參與海外存託憑證之原有價證券。(2)以公開募集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擬提請股東會決議後授權董事長擇一進行承銷:a.採詢價圈購配售: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發行新股總數15%由本公司員工認購外,其餘85%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1規定,原股東全數放棄優先認購權利,全數提撥以詢價圈購方式辦理公開承銷。員工放棄認購或認購不足部分,擬授權由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足之。b.採公開申購配售: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發行新股總數15%由本公司員工認購,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1規定,提撥發行新股總額10%對外公開承銷,餘發行新股總額之75%,由原股東按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及其持有股份比例分別認購之。原股東認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在認股基準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併湊,其併湊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及原股東、員工與對外公開承銷放棄認購或認購不足及逾期未申報拼湊之部份,擬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之。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授權由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或視市場需要列入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之原 有價證券 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因應公司長期發展所需、償還債務、充實營運資金、轉投資、購併他公司、新建及汰換廠房設備及其他一項或多項用途 13.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提請本公司108年股東常會討論

台微體 新任醫務長: George Spencer-Green


台微體 發言日期 108/01/25 發言時間 14:26:29 發言人 曾雲龍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26557377#136 主旨 公告新任醫務長 符合條款 8 事實發生日 108/01/25 說明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之名稱、財務主管、會計主 管、公司治理主管、研發主管、內部稽核主管或訴訟及非訟代理人):醫務長 2.發生變動日期:108/01/25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不適用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George Spencer-Green,醫務長,曾任Vice President and clinical head of Pfizer's biosimilars development program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新 任」或「解任」):新任 6.異動原因:新任 7.生效日期:待確定後另行公告 8.新任者聯絡電話:02-26557377 9.其他應敘明事項:108/01/25董事會通過

alveice Team. Powered by Blogg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