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射非醫師操刀 診所辯:不知違法
【2011/05/19 聯合報】醫學美容越來越夯,加上夏天快到了,許多女性對雷射除毛頗為心動。有民眾指控,北市知名的膚適美診所,竟讓護士自行使用雷射除毛機執行療程,不但欺騙消費者,也已違反醫師法。衛生局醫護管理處副處長陳青梅表示,護士一般只能執行抽血、打針等業務。雖然醫師法第28條有但書「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可不罰,但衛生署已有函釋,雷射屬侵入性治療,不適用此條但書。醫師法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者不能擅自執行醫療業務。違者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並沒收所使用的藥械。陳青梅說,這次因陳情人已有影片,有具體證據,衛生局將依照行政程序法將全案移送檢調查明。膚適美診所主管戴安憶表示,診所禮拜一到禮拜六皆有門診,現場一定會有醫生,不可能只有護士。但她也說,有時若醫生太忙,可能會由醫生囑咐護士來施打。「但我們以為這樣的行為是符合但書,不知道已違法」。年紀20出頭、綽號「小雲」的女子,昨天在市議員李慶元陪同下舉行記者會。她表示,3月底前往診所進行雷射除毛,卻發現沒有醫師幫她問診,從頭到尾都是護士跟她洽談,也是由護士操作雷射除毛機,小雲同時拿出影片佐證。小雲說,雖然事後身體沒有發生不良反應,還是覺得太離譜,根本就是欺騙消費者。李慶元指出,根據熟悉業內人士指出,市內133家醫美診所中,約有8成的診所雇用光療師、美療師及護士,違法執行多項醫美療程。所謂的光療師、美療師只是擁有國內販售雷射醫療器材廠商為非醫療人員進行短期操作訓練課程,期滿結業後頒給的證書,他要求衛生局應加強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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