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May 31, 2011

從中國毒奶以三鹿為”替罪羊”結案,看台灣塑化劑要如何收拾??

食品安全:苛政不如嚴法  財匯資訊2011-05-31中國食品安全,這是個很沉重的話題。每一次出現食品安全事件,官方的措施如出一轍:撤一些主管官員、抓一些犯罪分子再重申加強監管。然而運動式地執法注定了有效監管無法長久,時過境遷還是死灰復燃。事實上中國的食品安全,這是個很沉重的話題。每一次出現食品安全事件,官方的措施如出一轍:撤一些主管官員、抓一些犯罪分子再重申加強監管。然而運動式地執法注定了有效監管無法長久,時過境遷還是死灰復燃。事實上中國的食品監管令人沮喪。值得注意的是,我們的國民對產自發達國家的食品卻深信不疑。這不僅因為我們相信他們有嚴格的政府監管,而且我們相信這些都是法治國家,產自這些國家的食品都是貼了其國家法治信譽的標簽來作擔保的。因此,為了提升中國民眾對國產食品的信心,我們除了加強行政監管進行事前防范外,最首要的是必須要有事后的法律追責。要知道,行政責任承擔者往往時隔不久又官復原職。所謂的行政法律責任變成了一出出官員潛水又浮出的鬧劇;民事責任方面做得更差,鮮有受害者或家屬獲得充分足夠賠償的三鹿又開了一個很不好的先例,除了為數不多的個案能立案外,法院毫無理由地拒絕受理民事索賠案,將民事訴訟的路徑給活生生地切斷了,法律一旦沒有法律責任支撐,不管是刑事、行政還是民事法律責任,都是在變相縱容鼓勵食品問題上的作奸犯科,由此造成的惡果也就是愈演愈烈的食品安全問題。在食品安全監管機構的設置上,我們雖借鑒了美國的FDA(聯邦食品藥品管理局)成立了中國的SFDA(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但我們的SFDA的權威性和執法的公正、效率與FDA相比都相差甚遠,而且我們常只學器物不學制度,如在國外已被證實了的能遏制并有效打擊缺陷產品的法律措施——集團訴訟和懲罰性賠償就一直沒有在中國"開花生根"。雖然中國民事訴訟法也有集團訴訟的規定,但這幾年以穩定壓倒一切的名義將集團訴訟事實上驅逐出了中國的司法實踐。其實,群體性的產品安全事件最佳解決之道之一就是集團訴訟。受害者是遍及全國的眾多的個人,他們面對財力雄厚的企業最需要的就是提升他們和這些大公司談判議價的能力。為了平衡雙方力量的顯著不對稱,就應當賦予消費受害者在訴訟上的法律結社權。事實上,發生行業性的食品安全事件時,國外通行的做法是根據同行業內各廠家在市場中的份額來按比例分攤總賠償金,除非廠家能證明其產品從沒有檢測出三聚氰胺。企業的市場份額越大,其承擔責任也越大,這樣才能既體現公平正義也能對消費者的保障更充分,還能形成良性的倒逼機制,促使大公司的供應商也都能從良。但很遺憾中國不僅沒有這樣做,相反倒是學習了美國白宮針對華爾街金融機構的特殊優待Too big to fail(足夠大所以不能倒)的錯誤做法,很是仁慈地僅僅讓三鹿一家破產倒閉,令其代表全行業做了替罪羊。針對層出不窮的食品問題,我們的政府也是在行動的,如制定了食品安全法,刑法也作了修訂,加大了刑事打擊力度,但我們某些法律修的不知所云:如近日的廣告法修訂案增加了對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承擔刑事責任的條款。任何廣告都有夸張的成分,世界上還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對虛假廣告明星代言者有追究刑事責任的先例。政府監管出了問題卻讓明星擔責,這豈不是無視病症在瞎開藥方嗎?中國的消協雖然也辛勞地做了不少事,但坦率地說所有重大的食品案件既不是消協率先發現并公布,更不是通過消協來事后解決的。究其原因,消協只是工商局的下屬事業單位,并不是一個真正獨立的消費維權機構,且法律賦予消協的權能也很有限。因此我們完全應該借鑒英國等國家和地區的做法,賦予消協有代表廣大消費者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獲得的賠償金全部劃入消費者保護基金,不法者的非法利益必須全部回吐出來,而且再課以懲罰性賠償,這樣才能避免干壞事還能獲利不減的另類逍遙法外。除了上述集團訴訟、消協代表訴訟和按市場份額分攤賠償制要和國際接軌外,更要接軌的是食品安全的國家標準。面粉中放增白劑,大米中放添加劑,有毒元素的閾值中國比國外要放大數百倍數千倍等,這些都是中國現有標準惹出的禍,食品標準的中國特色式的極度寬容絕不能再繼續下去了。如果中國食品安全監管"應該與國際接軌的不接軌、不該創新的瞎創新"的亂象不糾正的話,想要讓中國民眾吃得放心、吃得安全的愿景只能是一個遠景。 (作者系上海匯業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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