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基醫(4116)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主張本公司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將本公司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發言時間 101/10/0511:21:37發言人 鄭黛麗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87975533(5898) 主旨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主張本公司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將本公司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符合條款第2款事實發生日101/10/05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處分機關: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發文字號:北總補字第1010005920號書函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明基三豐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案號:97386Z「呼吸訓練器TRIFLO Ⅱ二年單價開口合約」2.事實發生日:101/10/05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101年3月12日函,主張本公司辦理契約案號97386Z「呼吸訓練器TRIFLOⅡ(二年單價開口合約」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事。4.處理過程:(1)本公司因不服招標機關「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財務採購契約」事件,101年3月12日北總補字第1010005921號函之異議處理結果,爰於101年4月19日法定期限內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會提出申訴。(2)本公司與招標機關長期合作順利,鮮有爭議;惟雙方對於99年間履約過程有不同認知,致使招標機關誤會本公司有違反政府採購法情事,誠屬遺憾。(3)本公司申訴程序中已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陳明並無任何擅自減省工料情事,惟持續訟爭曠日廢時且有損商誼,誠非雙方所樂見,本公司願以和為貴,尊重招標機關對於本件爭議所為處分,希冀本件爭議盡早終止。本公司於101年9月25日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撤回本件停權處分申訴。(4)本公司101年10月4日收到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有關本公司撤回採購申訴撤回函文。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1)自刊登採購公報知次日起三年,不得參加全國各機關之政府採購投標或做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2)此項行政處分對本公司財務業務影響不大,主要本公司多以外銷為主,此項內銷業務本公司將改採經銷商模式經營。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未來當嚴加控管合約品項出貨流程及如需變更銷貨品項時,依法變更合約後執行。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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