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October 31, 2013

威力纖 是用藥事法嗎?! 含cetilistat 等同添加???!!!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新聞稿 發稿單位:食品藥物管理處 發稿日期:1021016 聯絡人:邱秀儀處長 聯絡電話:2728-70860979311137

減重食品「威力纖」涉含未經核准西藥成分近來有民眾反映菁茵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販售之「威力纖」食品,經自行送驗結果顯示,該產品含有藥品成分「cetilistat」。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表示:「cetilistat」成分在國外仍屬臨床試驗階段,其安全性及有效性仍未確立,查目前衛生福利部尚未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針對該食品是否添加藥品成分,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已依程序進行調查、抽驗及送驗。 衛生局表示:該產品倘經檢出含有藥品「cetilistat」成分,將依法移請檢調單位偵辦。非法製造輸入核屬偽禁藥者,依藥事法第82條規定:「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及同法第83條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該產品另涉誇大不實宣稱,經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暨同法第45條第1項處罰鍰新臺幣8萬元在案。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呼籲民眾,目前國內核准用於體重過重控制之藥品,多數屬「處方藥」,必需經由醫師診斷,開立處方。不當擅自使用「處方藥」,極有可能產生嚴重不良反應。倘有需要體重控制,或身體不適等醫療需求,應先行就醫,經醫師進行專業診斷後,取得醫師處方,再將「處方箋」交由藥師調劑,切勿自行購買含有藥品之食品使用,更不要購買來源不明之食品或藥品,以免發生無法預期之副作用或併發症,嚴重危及個人健康。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對於不法藥物查緝不遺餘力,歡迎民眾共同檢舉不法產品【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民眾請撥02-27208889)】,民眾如有藥物或醫療相關問題,歡迎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查詢相關訊息http://www.health.gov.tw/

 

藥事法

  本法所稱藥品,係指左列各款之一之原料藥及製劑: 一載於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 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籍之藥品。 二未載於前款,但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藥品。 三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 四用以配製前三款所列之藥品。

 20   本法所稱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 二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 三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 四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之標示者。

 21   本法所稱劣藥,係指核准之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一擅自添加非法定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賦形劑者。 二所含有效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核准不符者。 三藥品中一部或全部含有污穢或異物者。 四有顯明變色、混濁、沈澱、潮解或已腐化分解者。 五主治效能與核准不符者。 六超過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者。 七因儲藏過久或儲藏方法不當而變質者。 八裝入有害物質所製成之容器或使用回收容器者。

 22   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 陳列之毒害藥品。 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 品進口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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