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December 15, 2016

衛福部 擬修法 管理 醫療財團法人 (董事長連選一次/ 員工直選代表/ 公益監察人….)


研擬修正醫療法 強化醫療財團法人監督善盡社會責任 資料來源:醫事司 建檔日期:2016/12/13 更新時間:2016/12/13針對今(13)日醫改團體召開記者會訴求主管機關應要求醫療財團法人將非醫務收入盈餘納入社福金提撥基礎,並修法加強醫療財團法人管理,衛生福利部表示,為促使醫療財團法人善盡社會責任,已研擬修正醫療法擴大社會公益提撥基礎,由原「醫療收入結餘」修正為「收入結餘」,將醫療收入與非醫療收入同時納入需提撥百分比之計算基礎,另外,亦一併修正醫療法中有關財團法人董事會治理之規定,目前修法草案已送行政院,近期將召開會議審查,希望於本會期送請立法院審議。衛福部說明,醫療財團法人為社會之公共財,具相當公益性,為使其治理透明化,並促使其財產使用健全發展、善盡社會責任,已經研擬修正醫療法相關條文,報請行政院審查,重點如下: 將應提撥投入社福等公益事務支出之計算基礎,由「醫療收入結餘」擴大為「收入結餘」,即醫療財團法人須將非醫療收入納入社福金提撥比例計算基礎。限制醫療財團法人董事長連選連任以一次為限,且不得同時擔任醫療財團及社團法人或二以上醫療財團法人董事長。事會組成應有社會公正人士及附設機構非主管員工代表,且員工代表需由全體員工直接選舉產生。達一定醫院床數規模者,應由衛福部指派公益監察人一人。年度稅後盈餘應優先改善員工薪資福利及補充短缺人力。應主動公開財報、捐助章程、章則及董監事姓名及現職,財報如有不實者,簽證之會計師移付懲戒對外捐贈動產達一定數額或比率,應事先報准並增列罰則。衛福部並指出,醫療財團法人應依現行醫療法施行細則第30條之1規定,於所設立醫療機構之適當處所及相關資訊通路公開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事項費用之支用範圍及申請補助作業規定等事項,此外,本次修法除課予法人應主動公開其向本部申報之年度財務報告外,衛福部並將於年底前將各醫療財團法人社福金辦理與支用情形公開於網頁供大眾查閱。 衛福部強調,統計目前58家醫療財團法人投入社福之經費,自10226億元成長至10434.5億元,年增加率則由2.13%增至18.8%,此外,104年度財務報告中,計有恆基、東基、天主教花蓮教區、天主教若瑟、天主教耕莘、信義、中心診所及同仁院等8家醫療財團法人,其醫療收入結餘雖為負數,仍依醫療法第46條規定提撥。衛福部期透過修法明定規則,使醫療財團法人擴大投入各項社福支出,善盡社會責任,也可獲得社會各界更多的信任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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