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November 3, 2010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投資台灣生技起飛鑽石行動方案--生技創業投資事業之審查及管理要點(民國 (2009.08.28)

本基金為配合行政院推動台灣生技起飛鑽石行動方案成立生技創業投資基金,通過「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投資台灣生技起飛鑽石行動方案--生技創業投資事業之審查及管理要點」。該要點規範由國發基金匡列新台幣240億元,規劃「台灣生技起飛鑽石行動方案」生技創業投資基金,以階段式、分散風險之投資方式,於原有直接或間接投資審議流程外,另依本要點投資於上述創業投資事業,以提升生技產業整體產值,並加速生技產業發展。

 

本案之執行方式如次:

(一)民間創業投資專業經營團隊應於我國設立管理顧問公司後,由本基金參與投資其所籌募之「台灣生技起飛鑽石行動方案」創業投資事業(以下簡稱「創業投資事業」),投資於藥物開發、醫療器材或其他生技相關產業;創業投資事業實收資本總額至少應達新台幣50億元。

(二)本基金投資創業投資事業之金額以其實收資本額之40%為上限。

(三)創業投資事業須有50%以上資金投資於我國產業。

(四)民間創業投資專業經營團隊應經行政院核定後,始得經營創業投資事業。

(五)本基金不參與投資管理顧問公司,但管理顧問公司之董事會應設立1名獨立董事由本基金指定之代表擔任。

 

該要點並限制經營團隊資格如下:

(一)經營團隊應由具理工、生醫、財務投資或法律背景之人員組成,並於生技產業之創業投資、技術開發、公司經營或創設新公司等方面或擔任專業醫師累計具有至少60年以上之經驗;經營團隊之主持人(以營運計畫書為準)應具備管理規模達美金1.5億元以上之國際生技創業投資事業經驗及相關具體經營績效。

(二)經營團隊應專職經營管理顧問公司及其所管理之創業投資事業,不得兼營其他事業。

(三)經營團隊不得涉及國內外競業禁止規範、訴訟糾紛或銀行不良信用紀錄。

 

本案辦理原則如下:

(一)經營團隊須於行政院核定後1年內,完成其規劃之創業投資事業資金募集後,申請本基金撥款投資該創業投資事業。1年內未能完成募資者,得向本基金申請展延一次,其展延期間不得超過6個月。到期仍未完成募資者,本基金即有權撤回投資之承諾。

(二)創業投資事業不得投資其他創業投資事業。

(三)管理顧問公司有違法之情事或經營團隊之主持人異動,經創業投資事業董事會同意,得提前終止雙方委任關係。若經營團隊其他成員異動致其累計在生技產業之經營資歷低於本辦法第四點所要求之60年者,須於半年內補足,否則創業投資事業亦得提前終止雙方委任關係。

(四)創業投資事業於累計投資金額達原申請規模之二分之一以上者,得另行籌組創業投資事業,向本基金申請投資,本基金投資上限仍為40%

 

本案審查程序如下:

(一)收件作業:申請者須符合本要點第四點申請資格規定,並由本基金委託管理信託資金之受託人提出可行性分析報告(含創投評量表、審查及管理要點查核表)後,即提交審查小組審議。

(二)審查小組組成:小組成員57人,由本基金召集人依實際審查需求聘任,並指定1人為小組會議主席。

(三)經審查小組審議通過之案件,由本基金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始得參與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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