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September 29, 2011

確定感染愛滋才能開罰??!!

愛滋器捐 台大罰50 柯文哲至少停業1 中時電子報2011-09-30台大醫院誤植愛滋器官事件,衛生署調查報告昨出爐,台大醫院行政管理有明顯疏失,衛生署將移送台北市衛生局,對台大醫院處以五十萬元重罰;台大醫院事發當時的器官勸募小組負責醫師柯文哲,因未善盡報告判讀及主管責任,依《醫師法》處以最輕停業一個月、最重廢止醫師證書處分。衛生署長邱文達昨舉行記者會公布台大事件調查報告,此次事件歸因於三項人為失誤與五項醫院作業系統安全缺失,事件究責將移付台北市衛生局執行,台大醫院內部相關人員究責移請教育部、台灣大學處理。衛生署醫事處長石崇良說,台大醫院因移植作業未列入醫院行政管理,有明顯疏失,依《醫療法》第一○八條,從重懲處,處最高五十萬罰款;成大醫院基於信賴台大報告,不作處罰。人為疏失方面,器官勸募小組負責醫師柯文哲未善盡報告判讀及主管責任,將處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廢止執業執照或最重廢止醫師證書處罰。處理流程必須先移付台北市醫師懲戒委員會,經約談後做最後處分。對於協調師、檢驗師責任,石崇良指出,協調師在整個器官移植過程中,只是擔任協助角色,報告判讀責任仍在醫師,故不在懲處之列;醫檢師的專業性及工作態度的確不足,但因行政處分僅針對故意行為,這部分可由醫院自行懲處。邱文達說,目前五位器官受贈者的HIV檢驗皆呈陰性反應;石崇良說,仍有兩名患者在台大住院治療中,五位病患將持續追蹤一年,住院期間醫療費用由醫院全數埋單,後續賠償問題仍在協商。民間監督健保聯盟發言人滕西華批評,既要追究行政責任,難道院長不該「連坐」負責!台大醫院副院長王明鉅昨晚出面表示,尊重衛生署裁量。但台北市衛生局表示,根據《醫師法》,醫師有重大與重複過失、利用業務機會犯罪並已判刑確定、業務上不正當行為等五項行為才能懲處,目前看來,「很難認定柯文哲違反《醫師法》」。台大醫院遭罰五十萬部分,台北市衛生局說,該法要確定造成傷害才能開罰,目前五位接受器官捐贈的病患的愛滋篩檢呈陰性反應,也要等收到衛生署報告後,才決定是否開罰。衛生署副署長江宏哲也坦承,由於需確認醫院疏失與病者確受死傷才能處以罰鍰,但受移植病患尚未檢測感染愛滋病,目前無法開罰。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

alveice Team. Powered by Blogg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