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September 19, 2011

諾華與印度的專利大戰…

諾華在印度:"發展中國家藥房"與制藥巨頭之戰  20110919 齊魯晚報  "負責這一訴訟的印度最高法院法官自己已經主動退出,因為他之前參加過的知識產權會議,有一些是諾華公司支持的,他擔心自己可能會被諾華的觀點影響,認為已不適合擔任這個位置。目前,這一訴訟被延後。"910日,無國界醫生廣州代表處媒體主任曾蔚彬對本報記者說。  曾蔚彬談及的訴訟是在96日,瑞士諾華公司為了取得抗癌藥物易瑞沙的專利權,訴諸印度最高法院。無國界醫生稱,這是諾華公司又一次試圖削弱印度專利法中一項保護公共衛生的重要條款,這項條款是特別用以防止制藥公司妄將已知藥物申請專利。這已經不是這家跨國制藥巨頭和印度政府、印度專利法之間的第一次較量了。  無國界醫生向本報記者介紹說,印度專利法在世界范圍內是很特殊的。2005年前,印度只對藥物制造方法授予專利,對藥物本身化學成分並不授予專利因此,在其他國家取得專利的藥物,印度公司可以通過其他生產方法生產倣制版本  低價格的倣制藥物的最終受益者,是被病症折磨的無數患者。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知識產權的有關條款,從200511日起,印度作為WTO成員國結束過渡期,修改專利法,開始給藥品的化學成分授予專利。面對諾華公司對藥品格列衛提出的專利申請,印度專利局在20061月作出了拒絕,理由是,這項申請只是一種已經不可在印度取得專利的舊藥的新形態。一場漫長的訴訟開始了。20065月,諾華就印度專利局的決議,向印度高等法院提出訴狀,對印度專利法提出異議,聲稱印度專利法不符合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定,並違反印度的憲法。諾華公司的訴訟最終在2007年被印度欽奈高等法院裁定,維持當地的專利法。2009年,諾華再次提出專利上訴,再次敗訴。無國界醫生向本報記者介紹稱,讓諾華公司和其他跨國制藥巨頭們頭疼的,就是印度專利法第三章(第四條)規定指出的:對于一種已知藥品的新形式,除非那種改變(對于該領域的技術熟練人員而言)並不是顯而易見,而且與現有藥物相比其療效明顯提高,否則不能被授予專利。 "當印度履行作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的其中一項義務,于2005年引進藥物專利時,它力求在私有專利權和公共衛生的需要之間取得平衡。" 兩次裁決,都讓世界各地倚靠印度生產的價格可負擔藥物的發展中國家病人和醫生松了一口氣。 "印度被稱為發展中國家的'藥房',制造的可負擔的倣制藥,主要出口到發展中國家如泰國、印尼、非洲、拉丁美洲多個國家,也有一部分出口到一些發達國家,如美國。"無國界醫生"病者有其藥"發言人孟甘妮還對本報記者特別指出,"在掃除專利障礙、倣制藥被允許在印度國內制造之後,僅僅在艾滋病治療領域,發展中國家的520萬艾滋病病人中,超過八成的病人正在使用印度的倣制藥。" 所以,如果印度專利法中的這一條款被迫修改,印度將要廣泛批出專利,專利藥從而不受倣制藥競爭的影響,廉價藥的生產將受到很大局限。而倣制藥帶來的競爭,已證實是能導致藥品價格下降的。 "2006年,無國界醫生發起、促請諾華撤銷訴訟的全球聯署行動,全球有超過四十二萬人聯署支持。無國界醫生香港辦事處也向諾華制藥公司香港辦事處遞交了聯署簽名。"曾蔚彬告訴記者。 "印度的專利法既保護了知識產權,又很好地保護了病人的權利,目前來看是一個比較好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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