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令 發布日期:101.02.13 健保審字第1010000671號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第9章 抗癌瘤藥物 Antineoplastics drugs9.9.vinorelbine」給付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生效。
「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修正規定第9章 抗癌瘤藥物 Antineoplastics drugs
(自101年3月1日生效)
修正後給付規定 | 原給付規定 | ||
9.9. Vinorelbine:(91/1/1、95/6/1、96/9/1、101/3/1) 1. 限用於: (1) 晚期或無法手術切除之非小細胞肺癌及轉移性乳癌病患。 (2) 病理分期第二期及第三期前半(stage II & stage IIIA)非小細胞肺癌於接受根治性手術後與鉑金類藥品併用之輔助治療,需事前審查後使用,最長以4療程為限。 2. 本成分之口服劑型與注射劑型不得併用。
| 9.9. Vinorelbine (如Navelbine):9.9.1. Vinorelbine注射劑 (91/1/1) 限晚期或無法手術切除之非小細胞肺癌及轉移性乳癌病患。 9.9.2. Vinorelbine口服劑型 (95/6/1、96/9/1) 限用於晚期或無法手術切除之非小細胞肺癌及轉移性乳癌病患,且本成分之口服劑型與注射劑型不得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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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劃線部份為新修訂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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