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諾法:初次上市公司承諾事項後續執行情形(至102年第4季止) 鉅亨網新聞中心2014-01-07 10:46:54 第二條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3/01/07 2.公司名稱:亞諾法生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6.報導內容:不適用7.發生緣由:依據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8年11月26日臺證上字第0981704767號函辦理。(1)本公司承諾於公開說明書中揭露「最近三年度及申請年度(98)年上半年度業績變化合理性評估」及「最近三年度及申請年度(98)年上半年度存貨金額變動情形、備抵存貨跌價呆滯損失提列之合理性暨因應措施評估」。執行情形:相關內容均已揭露於本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辦理上市前公開承銷暨股票初次上市用」之公開說明書,詳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newmops.tse.com.tw/)。(2)本公司總經理Wilber Huang及研發處執行副總張上裕,承諾同意將個人持股總額commit辦理股票集中保管,並自上市買賣開始日起屆滿一年後始得領回二分之一;其餘股票部份自上市買賣開始日起屆滿二年後始得全數領回。執行情形:本公司總經理Wilber Huang及前任研發處執行副總張上裕已依承諾將個人持股總額commit辦理股票集中保管,並已於上市買賣開始日起屆滿一年領回commit集中保管股票二分之一,其餘股票自上市買賣開始日起屆滿二年業已全數領回。(3)本公司承諾同意於嗣後之財務報告上,加強揭露帳列存貨庫齡情形、備抵存貨跌價呆滯損失提列政策及提列情形。執行情形:本公司已依承諾自98年第3季起,於財務報告上加強揭露帳列存貨庫齡情形、備抵存貨跌價呆滯損失提列政策及提列情形。(4)本公司承諾對本公司及轉投資事業之經銷營運模式有重大改變時,將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執行情形:本公司及轉投資事業之經銷營運模式未有重大改變;日後本公司及轉投資事業之經銷營運模式擬有重大改變時,將經董事會決議通過。8.因應措施:不適用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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