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安: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2016-01-28 16:39:02 第三十四條第9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5/01/28 2.預計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10元。3.預計發行總額(股):發行總額共計3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共計3,000,000元,每股認購價格為10元,擬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生效通知到達日起一年內分次發行。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1)既得條件:I.指標A:到職 (發行股數以250,000股為限)。獲配對象為本公司新聘任之重要員工。既得時點為:a.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屆滿1年時,獲配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仍在職者,可既得15%限制員工權利新股。b.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屆滿2年時,獲配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仍在職者,可累計既得35%限制員工權利新股。c.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屆滿3年時,獲配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仍在職者,可累計既得60%限制員工權利新股。d.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屆滿4年時,獲配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仍在職者,可累計既得100%限制員工權利新股。II.指標B:特殊或重大貢獻 (發行股數以50,000股為限)。獲配對象為對本公司營運業務發展確有特殊或重大貢獻之員工。既得時點為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屆滿1年時,獲配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仍在職者,可既得100%限制員工權利新股。(2)發行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新股。(3)員工認購新股後未符既得條件之處理:由本公司按原始發行價格收買並予以註銷,惟其所衍生之配股及配息,員工毋須返還或繳回。惟留職停薪、育嬰假、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若因該員工對公司貢獻卓著、忠誠盡職等特殊情形,經董事會核准者不在此限。5.員工之資格條件:以本公司之員工為限。實際得認購之員工及其得認購股份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職務、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並依照「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單一員工得認購數額之限制,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以本公司股票105年1月27日興櫃均價$208.37元,設算每股可能費用化之金額約$198.37,暫估發行後費用化金額合計$59,511,000,依既得期間估算,每年分攤費用化金額分別為105年$8,678,000、106年$13,638,000、107年$11,158,000及108年$16,118,000及109年$9,919,000。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本次預計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佔105年1月27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為0.68%,預估每年費用對每股盈餘稀釋分別為105年$0.17、106年$0.27、107年$0.22及108年$0.32及109年$0.2,尚不致對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a.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擔保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b.股東會表決權:與本公司其他普通股相同。c.股東配(認)股、配息權:與本公司其他普通股相同。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11.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案於送主管機關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需進行修正或其他未盡事宜,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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