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March 29, 2016

展旺 現增3.6億 (溢價20元, 7.2億/ 15%員工; 10 % 公開; 75%原股東) 實收資本總額24.57672億

展旺:本公司104年度12月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相關事宜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來源:台灣證券交易所) 2016-03-23壹、本公司民國104年度12月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乙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314日金管證發字第1050004816號函核准在案。貳、茲依公司法第二七三條第二項規定,將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相關事項公告於後:一、公司名稱:展旺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所營事業:()C801010基本化學工業。()C801030精密化學材料製造業。()C802041西藥製造業。()IG01010生物技術服務業。()F108021西藥批發業。()F208021西藥零售業。()F401010國際貿易業。【研究、開發、設計、製造、及銷售下列產品:1.Carbapenem類抗生素原料藥(1) Imipenem(2) Cilastatin(3) Meropenem(4) Ertapenem2.上述原料藥之中間體物3.生物製藥技術服務4.與前各項產品相關之進出口貿易業務。】三、原定股份總數、已發行股數及每股金額:定資本額為新台幣2,500,000,000元,分為250,000,000股,每股面額為新台幣10元,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2,097,672,500元,分為209,767,25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均為記名式普通股。四、本公司所在地:350新竹科學工業園區苗栗縣竹南鎮科中路29號。五、董事之人數及任期:董事九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六、訂定章程之年、月、日:民國93127日訂立,最近一次於民國10253日修訂。七、本次增資發行新股總額及其發行條件如下:1.現金增資計新台幣360,000,000,發行新股36,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每股發行價格為新台幣20,皆為記名式普通股。2.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發行股份之15% 5,400,000股由本公司員工認購,另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ㄧ規定,提撥發行新股總額10 %3,600,000股,採公開申購方式對外公開承銷。其餘 75%27,000,000股由原股東按照增資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持股比例認購,每仟股認購新股129.17655923股,其認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由股東自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內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一整股認購。原股東及員工放棄認股之股份或併湊不足一股之畸零股部份,擬授權董事長-漢友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顧曼芹及董事英屬蓋曼群島商CH & SB HOLDING LTD.代表人-鍾正賢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之。3.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股份相同。4.本次增資相關事宜如因主管機關修正或客觀環境變化而有修正需要時,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5.增資後發行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本次增資後實收資本總額為2,457,672,500,分為245,767,250股,每股面額10元,均為記名式普通股。6.增資用途:償還銀行借款。7.主辦承銷商: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代收股款銀行:土地銀行頭份分行。9.股款專戶存儲銀行:兆豐銀行竹南科學園區分行。10.股票簽證機構:採無實體發行,故不適用。11.股票過戶機構:康和綜合證券股務代理部。12.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期限:原股東及員工股款繳納期間105411日至105419日。特定人繳納期間105420日至105421日。13.茲訂定10545日為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依公司法第165條規定,自10541日起至10545日止依法停止股票過戶登記,凡持有本公司股票而尚未辦理過戶之股東,請於民國105331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前親臨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部(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1176B1,電話:(02)87871888) 辦理過戶手續,俾享受認股權利,郵寄者以民國105331日(最後過戶日)郵戳日期為憑。凡參加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集中辦理過戶者,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將依其送交之資料逕行辦理過戶手續。14.有價證券發放:本次現金增資預計於股款募集完成後,將先行以股款繳納憑證劃撥至認購繳款人指定之集保帳戶,股東不得請求交付股款繳納憑證。增資股票俟奉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後30日內以無實體發放,同時逕予替換上櫃並註銷股款繳納憑證。股款繳納憑證上櫃日期及股票換發日期將另行公告。15. 本公司公開說明書除依法分送主管機關公開陳列外,另陳列於本公司所在地,並依規定以電子檔方式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mops.tse.com.tw)。參、本公司最近三年度相關財務報表,請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肆、特此公告。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

alveice Team. Powered by Blogg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