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January 22, 2018

健康食品 須標警語 初犯罰3~15萬元


健康食品明年須標示警語 違者最高罰90萬並撤照 1772出版時間:2017/12/30 10:15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健康食品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要求健康食品在容器、包裝或說明書應標示「可能造成健康傷害」等警語,待明年初總統令公布後正式實施,違者若一犯再犯,最高可開罰90萬元,並廢止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且需回收違規產品。食藥署科長周珮如指出,本修正案要求健康食品應標示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及可能造成健康傷害以及其他必要警語。如「本產品含○○○,可能與藥物產生交互作用,需服用其他藥物時,應請教醫師或藥師」、「本品含○○○,食用本產品後若有產生排氣及脹氣現象時,若有不適,請停止飲用」等周珮如說,現行健康食品本來就是個案審查制,警語表示是審查的一環,評估對現行影響不大,但納入法條規範更明確。昨立法院三讀通過後,約12個月後頒布總統令後政治實施。未來新制上路後,若業者經提醒仍未標示警語,初犯可開罰3萬至15萬元,若一年內再犯,則可開罰9萬至90萬元,並可廢止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並要求回收違規產品。(江慧珺/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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