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校董事會不符「大學自治」(劉景寬) 2108出版時間:2018/02/24筆者曾在《財團法人董事會應予正名》一文提及,各類財團法人分別有不同的主管機關。其中,依照法律上比例原則的概念,各類財團法人會因為性質不同、牽涉公共利益的程度不同,而受到不同程度的監督。前陣子衛福部毅然決然處理醫療財團法人長庚醫院的董事會,要求長庚董事會要與王家及其企業集團脫鉤,正是因為醫療在各種公益目的之中,是直接牽涉到民眾的健康,與國民最核心的權利之一「生存權」息息相關;若醫療體系決策受到其他利益取向的影響,後果堪慮。又醫療產業牽涉的資金龐大,而且用通俗的講法,是民眾的「看病錢」(不論是自付額或健保給付),其收入若沒有充分地回饋在醫療發展上,不但侵害社會應有的公平正義,也嚴重違反了給予免稅優惠的初衷。用同樣的方式來看學校法人私立大學。私立學校,依法歸教育部管理,旨在提供國民除了公立學校外,更多元的教育機會;在公立學校未能滿足所有需求之下,這牽涉到國民的受教權。然而我國各私立大學資金來源,真正由董事會成員持續捐助的極少,大多來自學生的學費(包括自己籌措繳交的與政府的補助款,形同政府為了讓學生受教育而代繳的學費)等。而其受政府補助、免稅優惠、乃至特許開辦附屬機構的本質,也是在於其公益性與公共性;其收入若沒有充分地回饋在教育與學術發展上,也是對社會公平正義的侵害。因此,私立學校董事會也應該受到嚴謹程度的監督,不能被私人利益把持。
仍應監督違法亂紀 進一步而言,學校應當受到著作、講學自由的保障,當社會上「拒絕政治力量介入校園」已經成為共識的情況下,又為何會對家族與企業財團對私立學校的影響力視而不見?我們應該要求財團勢力、私家勢力退出校園,尤其不能容忍財團結合政治勢力侵入校園!除此之外還有一個常被誤解的概念是「大學自治」。大學自治,其源頭是《憲法》第11條的「講學、著作自由」:為了保障人們追求真知真理的權利,人民應該擁有學術自由。其中大學是追求知識的最高殿堂,因而受到特別的保障,以「師生治校」為核心,其規章、人事、財務、甚至維安都有很高程度的自主與自治,有權抗拒外來的干預。那私校董事會能夠主張「大學自治」這個保護傘,對抗教育部嗎?現行的董事會,應不符合「大學自治」所要保障的目的。檢視我國法規對於私校董事會的規定,十分寬鬆(僅要求董事不能曾經犯法坐牢、各三親等內不能超過三分之一),太容易有其他利益取向的人進入董事會,顯不足以保證董事會的專業性或公益性,更無法保證會以學術自由為優先。若說私校董事會受到大學自治的保障、教育部不可干預,無異於把一個有可能干預學術自由的東西放進學術自由的保護傘內,很難不讓人有引狼入室之感。而如前所述,如果大學的決策被其他利益干涉,後果嚴重;這其實也正是之前「公立大學法人化」的主要爭議來源。近期的台大校長遴選爭議,也正帶有這樣的色彩。總言之,大學自治的目標,在於保障學術自由,而不是讓違法亂紀之事免於監督。高雄醫學大學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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