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September 15, 2011

衛生署: 桑黃(Phellinus linteus)菌絲體使用限制

預告訂定使用原料「桑黃(Phellinus linteus)菌絲體」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草案 (TFDA發布日期2011-09-14) 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914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01302175  主旨:預告訂定使用原料「桑黃(Phellinus linteus)菌絲體」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項。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衛生署。二、修正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三、原料「桑黃菌絲體」之每日食用限量為3公克。四、使用原料「桑黃菌絲體」之包裝食品,應以中文顯著標示「嬰幼兒、孕婦及哺乳婦女應避免食用」及「大量攝取可能造成腹瀉及嘔吐」等字樣。五、本案另載於本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下之「本局公告」網頁及本署網站(網址:http://www.doh.gov.tw)。六、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20日前陳述意見或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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