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March 6, 2012
塑化劑案求刑12年金果王負責人判1年4月
【2012/03/07聯合報】金果王食品公司從各地回收的問題貨品堆滿新北市五股倉庫,檢警調及衛生單位去年六月前往清點查扣。本報資料照/記者林昭彰攝影金果王、金吉王公司負責人陳阿和涉嫌調製摻入塑化劑的飲品,長期供貨給夜市、食品業,檢方依「千面人條款」起訴求刑十二年;士林地院認為只構成詐欺未遂、食品衛生管理法,判刑一年四月。合議庭認為,陳阿和得知調製的飲品含塑化劑,繼續銷貨給兩家公司,但塑化劑風暴發生後,這些飲品存放在倉庫,未陳列販售;認為陳阿和不構成刑法公共危險罪章的「流通有毒飲食物品罪」,即俗稱的「千面人條款」。同案被告女會計經理林美惠、陳阿和之子張益誌和員工陳協增,林美惠判刑十月,張、陳獲判無罪。金果王、金吉王公司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各被處罰金四十萬元。檢方尊重判決,等收到判決書再研議是否上訴。判決指出,去年五月十七日,衛生署食品衛生管理局查出昱伸公司生產的起雲劑含有毒性的塑化劑,同月十九日,昱伸負責人賴俊傑轉報下游廠商金果王負責人陳阿和「起雲劑有問題,不能使用」。陳阿和雖緊急通知經銷商下架並回收,但五月廿日將之前調製、含有昱伸問題起雲劑的水蜜桃汁等飲品,賣給開元食品公司及馬來西亞某貿易商,林美惠均知情。雖然陳阿和、林美惠強調,賣出的飲品是沒有添加昱伸起雲劑的「新品」,但合議庭調查發現他們賣「舊品」,認為兩人明知出售的飲品含有毒塑化劑,仍存僥倖繼續販售牟利。合議庭認為,銷給開元的飲品,尚未取得貨款,構成詐欺取財未遂罪;賣給馬來西亞部分,因收取貨款時,陳尚不知起雲劑出問題,不構成詐欺罪,但提供問題飲品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至於開元公司將購自金果王、含有塑化劑的飲品銷售給餐廳,士林地檢署認為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昨天將開元公司四名幹部處分緩起訴,各支付十五萬元至卅五萬元的緩起訴處分金,並須舉辦六十場食品安全宣導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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