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April 22, 2015

台鹽 符合食用鹽標準規定 仍開罰300萬元!!

驚!台鹽被查出用非食品級原料製鹽 2015-04-21 17:50:39 聯合報 記者修瑞瑩╱即時報導台南市衛生局稽查全台鹽品,發現台鹽過去都使用非食品級的原料鹽製造食鹽,雖然產品沒有問題,仍違反相關規定,已開罰三百萬元,但該些食鹽可能已被吃下肚。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會同衛福部食藥署南區管理中心執行『鹽』專案稽查,於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現臺鹽公司於10311月以前從澳洲進口食用鹽原料自臺中港運至通霄廠,報關時以非食品級號列填報輸入,經查103年共輸入37,528公噸。經衛生局稽查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非食品級號列輸入進口食用天然曬鹽(粗鹽)經臺中港運送至台鹽通霄廠,其製程係將該進口之產品溶解於海水中,經過過濾加工、分離、純化、結晶,精製成相關食用精鹽,並逐批檢驗均為符合食用鹽標準之規範,且經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410日抽驗亦符合食用鹽標準規定。本案臺鹽公司未依規定辦理輸入產品資訊申報或申報資訊不實,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時,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臺南市政府衛生局表示,業者未辦理輸入產品資訊申報或申報資訊不實,爰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47條第1項第13款,可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得命其歇業、停業,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臺鹽公司已違反上列規定,衛生局將依法處分,衛生局再次呼籲各食品輸入業者務必依輸入相關規範辦理進出口食品,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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