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妍:說明本公司總經理及財務主管接獲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刑事簡 易判決書(補充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來源:台灣證券交易所)2016-03-31第二條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法律事件當事人:本公司總經理韓台賢及財務協理郭如玲法院名稱: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相關文書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3號2.事實發生日:105/03/31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針對本公司昨日重大訊息內容,許多投資人致電詢問該案原委,特依案件發展緣由及始末補充說明如下:(1)103年2月: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因接獲舉報,某連鎖醫美集團涉嫌使用偽禁藥品,有違反藥事法之虞,檢方搜索該連鎖醫美集團診所。搜索調查過程中發現本公司外銷版之皮下填補劑產品(英文版無中文標示),連帶懷疑該產品恐為國內不法工廠仿製,故會同衛生單位前至本公司調查,當場經衛生單位確認該產品為本公司於衛生署登記有案且合法製造之商品,並非偽藥及仿製品。惟檢方調查本案時,發現本公司執行該案銷售業務程序之三角貿易有瑕疵,遂移由高雄市國稅局認定本案交易的內外銷屬性,後經本公司檢具相關資料書並配合向國稅局澄清說明該交易始末。(2)103年12月:本案經國稅局認定應依內銷規定補繳前述三角貿易實屬內銷之交易金額之5%營業稅金,本公司即於103年底前繳納完成結案。(3)104年9月:由於本案為個人經辦該三角貿易之疏失,非本公司蓄意行為,因此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針對本公司總經理韓台賢及財務協理郭如玲兩人,依涉嫌違反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法等起訴。(4)105年2月: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來函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5)105年3月30日:本公司總經理韓台賢及財務協理郭如玲接獲判決書,判決結果如下:總經理有期徒刑1年9月,得易科罰金,緩刑5年;財務協理有期徒刑1年1月,得易科罰金,緩刑4年。4.處理過程:略。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不受該訴訟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已記取本次經驗教訓,透過外部專家針對內部制度規範進行積極檢討,實行改善措施,公司之營運管理及運作已更加周延、符合法令規範。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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