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浩鼎條款的意義與影響 2016年05月16日 04:10 主筆室 沸沸揚揚的浩鼎事件發生之後,國內各界猛然發現原來生技股甚至許多科技股雖然上市櫃,其實潛藏相當巨大的地雷。浩鼎股價從上櫃收盤價335元一路飆高,直到解盲前還曾經飆到盤中最高價718元,解盲後打回原形,至上周五收盤時只剩375.5元,幾乎回到上櫃當初的價格;許多散戶投資人白忙一場,甚至因為追高殺低落得虧損累累。主管機關終於在新舊政府交接前一週,提出強化上市櫃科技事業(含生技事業)之監理措施,從5大面向增加相關規範,也就是市場上所謂的「浩鼎條款」。「浩鼎條款」規範的第一面相是增訂取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函以科技事業身分申請上櫃者,公司之淨值不得低於股本2/3。這是有關科技事業(含生技事業)上櫃前資本強化的規範,至於已經上櫃的科技公司或生技事業,淨值若低於股本的2/3,櫃買中心將研議其他相關監理措施。當年若有這項上櫃限制,就不致有今天的浩鼎事件;弔詭的是,若不是因為發生浩鼎事件,這個上櫃限制就無從提出。從而,像浩鼎這種營收一直掛零、103年每股虧損5.47元、104年每股虧損4.24元、今年前3季每股虧損近5元的公司,竟能一直在櫃買中心被高來高去地拉抬炒作。這個規範的提出正凸顯主管機關過去對科技與生技事業以取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函方式上櫃,幾乎完全不設防的疏失。「浩鼎條款」規範的第二面相是在股票強制集保方面,強制集保對象擴及主要研發及技術等公司核心成員,而且強制集保期間由目前的1年延長至2年。這項規範比較看得出是具針對性的「浩鼎條款」,在集保對象的擴大方面,可以看出似乎針對浩鼎研發及技術團隊而設,而且藉著強制集保時間的拉長,讓研發成果有足夠的時間醞釀與呈現。然而,由於這是所謂強化上市櫃科技事業(含生技事業)之監理措施,受影響的是所有的科技事業與生技事業,對於科技事業與生技事業的人才延攬勢必有相當程度的負面衝擊。換言之,一人闖禍,株連萬民。「浩鼎條款」規範的第三面相是在資訊揭露規範方面。首先,生技股新藥解盲時,若無特殊情況均應揭露解盲的統計數據;其次,揭露各階段研發資訊時,應併同說明新藥市場狀況、治理相同病況藥物現況、新藥進入市場計劃及對公司財務影響等。這項規範顯而易見是針對浩鼎解盲事件,為補破網而訂定。然而,新藥解盲時揭露解盲的統計數據,是否符合國際慣例?此處所謂「解盲時」,是指解盲當日或比照重大訊息在解盲兩日內揭露?應揭露的統計數據,範圍為何?投資人能否理解?似宜有進一步的說明。至於併同說明新藥市場狀況、治理相同病況藥物現況、新藥進入市場計劃及對公司財務影響,顯然加重生技事業資訊揭露的工作量,民眾是否因此就有透明、清晰、可作投資判斷的完整資訊,也不無疑問。與其作上述規範,為保護不具醫藥專業知識之一般投資人,不如釜底抽薪,規定新藥公司限由專業之生技基金投資,一般投資人則借重生技基金的醫藥與投資方面的專業經理人代為操盤,避免人云亦云追高殺低。「浩鼎條款」規範的第四面相是在投資人保護及教育宣導方面,增加科技事業上市(櫃)公司辦理法人說明會之頻率,並且公司應於法人說明會充分說明公司財務業務風險與產業現況等,證交所和櫃買中心也將持續加強投資人教育宣導,並與相關協會合作進行獨立專家意見多元資訊分享與投資人座談會。以上各點是以行業別風險對科技與生技事業特別要求,事實上股市投資不只科技與生技事業風險偏高,文創產業風險也不小;除了行業別之外,主管機關應針對其他風險作類似之投資人保護及教育宣導。「浩鼎條款」規範的第五面相是在異常交易監理方面,增訂「個股借券賣出」達一定標準時,納入公布注意股票,處分盤交易,以適度提醒投資人注意交易風險。雖然這個規定是因為此次浩鼎解盲前有高達五千多張的借券放空而被訾議,事實上外資券商大規模借券也數見不鮮,然而傳統上,主管機關對外資券商都特別網開一面,免得歐洲商會、美國商會告洋狀。此次藉著浩鼎事件,表面上是「納入公布注意股票,以適度提醒投資人注意交易風險」,中間的那句「處分盤交易」才是重點,分盤交易俗稱「關禁閉」,才是作手所害怕,主管機關藉此機會導正巨量借券放空,也算是浩鼎事件作球給主管機關的一個好機會。綜言之,浩鼎事件經過民代與媒體的大肆追殺,不但股市掀起大浪,股民受傷慘重、中研院也因翁啟惠而聲譽受損、生技產業也遭受池魚之殃而元氣大傷,主管機關除了針對以往監理疏漏補破網,也把以前想做卻不能放手做的一些規範,藉著民氣可用一次到位,「塞翁失馬,焉知非福」?(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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