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June 19, 2018

(爭訟: 臨床數據&藥證申請) 藥華 vs AOP公司


藥華醫藥 發言日期107/06/19發言人林國鐘 發言人職稱執行長 發言人電話02-26557688 主旨 本公司對AOP仲裁案向國際商會(ICC)提出反仲裁 符合條款 2 事實發生日107/06/18 說明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仲裁相對人暨反仲裁聲請人: 藥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仲裁聲請人暨反仲裁相對人: AOP 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 國際商會(ICC)國際仲裁院(法蘭克福)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ICC Arbitration Case No.23526/FS 4.事實發生日:107/06/18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緣本公司與 AOP 公司於西元(下同) 2009 年所訂的授權契約有約定,AOP公司應無償提供臨床數據供本公司進行其授權歐洲以外區域包含美國 FDA等藥證申請使用,惟AOP 公司未依約提出完整的臨床數據,甚或要求本公司支付高額對價以取得臨床數據,本公司經諮詢德國律師意見後向 AOP公司提出警告律師函 ,謂其行為依授權契約已達嚴重違約,如AOP公司未於30 日時限內補齊臨床 數據,本公司可逕行終止授權契約,AOP公司遂於前述時限(20171215日)時提供數據並宣稱該合約已行補正,故原授權契約仍然有效。事實上經本公司 盤點其所提供數據發現尚有不全,經本公司律師再去律師函要求,AOP 公司方陸續提供,惟至今也尚有部分未補齊;豈知 AOP公司卻於今年 4 月中待本公 司完整交付所有藥物化學製造管制流程文件(CMC) 後逕向國際商會(ICC)正式提起損害仲裁(分潤為主軸),本公司在與德國律師全盤規劃應對策略後,本公司董事會遂於 2018 615日進行深入討論並決議除針對 AOP 公司 所提仲裁案進行答辯外,亦於同一仲裁程序中提起終止授權契約有效之反仲裁,以爭取本公司及股東之最大權益。6.處理過程: 2018 618日(歐洲中部時間)本公司已由委請德國律師於同一仲裁程序 中提出答辯及提起反仲裁。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與 AOP公司間之仲裁案將不影響 Ropeg(P1101) 之歐洲藥證及美國 藥證申請之進行,並未對財務業務產生重大影響,本公司營運及財務業務一切正常。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案經本公司 2018615日董事會決議通過。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

alveice Team. Powered by Blogg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