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利得 發言日期 108/05/06 發言人 陳惠英 發言人職稱 協理 發言人電話 02-25592777 主旨 本公司總經理接獲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起訴書事宜(補充公告) 符合條款 第2款 事實發生日 108/05/03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林進忠、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生股106年度偵字第6497號 2.事實發生日:108/05/03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總經理林進忠於108年5月3日收到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起訴書,因涉於101年至105年購買牛樟木贓物,違反森林法遭起訴。4.處理過程:目前已進入司法程序,一切靜待法院審理。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業務一切正常,本案對公司財務或業 務影響尚待評估;依據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起訴書101年至105年以台灣利得公司購買總金額為1,164萬7,866元,依法得宣告沒收,惟實際影響金額視法院訴訟結果而定。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向供應商採購牛樟木時,為避免購買到不具合法來源的牛樟木,已執行下列措施:一、查明該供應商確實為合法成立之公司:依據內控規定填具供應商基本資料表,並取具公司之變更事項登記表。二、查明該供應商之牛樟木貨源:由供應商出示其所出售的牛樟木具合法來源證明,包含向屏東森管處標購漂流木殘材7仟噸的合法來源文件(屏東林區管理處變賣漂流木契約書(99屏標5號),並發函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證等客觀事證;另依據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起訴書涉案之數量,本公司進貨僅為51公噸,就上述客觀文件顯示,本公司進貨應無不法。三、本公司購買牛樟木價格未低於一般市售的價格。四、買賣後所開立之付款憑證、統一發票等,皆向稅務機關辦理稅收作業。綜上所述,本公司已要求供應商合法的牛樟木貨源之證明資料,並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證,本公司實已善盡相關應有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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