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February 23, 2012

中國13億人醫療就診資料庫!!

醫療保險:從"三分"格局走向三保合一 20120224中國財經報  "權威部門發布是13億人參保,我認為打八五折,有11億就謝天謝地了。"在21112日舉行的中國社會保障30人論壇年會(2012)上,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副主任、中國醫療保險研究會會長王東進說。  他說,基本醫療保險重復參保率一般在10%以上,有些省份達到30%以上。如經調查,某省每個縣區新農合參合人數都超過其農村戶籍人口數。重復參保帶來重復補貼,今年新農合、城鎮居民醫保政府補助標準漲到每人240元,1億人重復參保就是240億元,真金白銀被打了水漂。本次年會以"城鄉統籌:走向公正的社會保障"為主題,作為社會保障體係的重要組成部分,醫療保險的城鄉統籌自然成為重要議題。

"三分"格局弊端凸顯  國家發改委副主任、國務院醫改辦主任孫志剛在論壇上表示,目前,中國特色的多層次醫保制度體係已經初步建立。到去年底,三項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數13億,覆蓋面超過95%,織起了世界上最大的就醫保障安全網。王東進說,前一階段,我國基本醫療保險基本上是外延擴張式發展,主要特徵是擴面、提待、加大投入,制度從無到有,覆蓋范圍從小到大,待遇水平從低到高,"3+1"(城鎮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加城鄉醫療救助)的制度框架初步形成,這是了不起的成就。但是,歷史形成的制度分設、管理分割、資源分散的"三分"格局已很不合時宜,弊端凸顯無遺。 他將弊端概括為"三個重復"和"三個不利于",即居民重復參保、財政重復補貼、各地重復建設機構和網絡,不利于體現公平、不利于人力資源的流動,不利于制度可持續發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醫療保險司司長姚宏說,目前醫療保障體係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城鄉、制度、區域分割;多層次保障體係有待進一步完善,特別是補充醫療保險、醫療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銜接有待加強。

 城鄉統籌成當務之急 "當務之急是要加快城鄉統籌步伐。"王東進認為,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鄉統籌有制度基礎、法制基礎、思想基礎和工作基礎。僅在制度層面,城鎮居民醫保與新農合從理念到籌資結構、籌資比例、管理方法都是一致的,也是城鎮職工醫保制度的延伸。姚宏說,統籌城鄉醫療保險是黨中央和國務院的要求。黨的十七大報告明確提出"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係"。《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提出,探索建立城鄉一體化的基本醫療保障管理制度。他認為,統籌城鄉有利于提高醫療保險的管理效率,節約管理成本;有利于方便群眾就醫;有利于提高財政資金效益。

城鄉一體已露端倪  早在2007年,杭州市制定出臺了基本醫療保障辦法,把涉及不同人群的各項醫療保障制度整合到一個制度框架內,從制度上實現了對680萬本地戶籍城鄉居民和200多萬"新杭州人"的全面覆蓋。杭州市副市長何關新在論壇上介紹說,2010年,該市把新農合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障辦法整合為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優化管理體制,把原由民政部門負責的醫療救助、衛生部門管理的新農合等工作劃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推進"一卡通"在基本醫療保險領域的應用,目前通過全市統一的醫療保險費結算信息平臺,不同統籌地區、參加不同醫療保險制度的750余萬參保人員,持社會保障卡可在全市范圍內任何統籌地區定點醫療機構刷卡就醫。  成都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副局長張小江介紹說,該市在2009年將新農合、城鎮居民和高校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整合並軌,在全國率先全面實施城鄉居民一體化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現了籌資標準城鄉一致、參保補助城鄉統一、待遇水平城鄉均等。"各地積極探索基本醫保城鄉統籌,共有5個省級區域,40多個地市和160多個縣不同程度地實行了醫保城鄉一體化。"孫志剛說。據姚宏介紹,這5個省級區域是天津、重慶、青海、寧夏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地的探索,在信息係統整合方面最多、最快;在經辦服務整合方面,絕大多數整合到人社部門;完全進行制度整合的佔到80%,只整合了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大多數採取一制多檔,即在財政補貼水平一致的情況下,個人繳費分出檔次,自由選擇。

 三保合一成最終目標  王東進建議,盡快出臺醫保城鄉統籌、一體化管理的指導意見,明確其基本原則、主要內容、管理主體、實施步驟和時限要求。在孫志剛透露的今後深化醫改的重點任務中,"完善醫保關係轉移結算政策,推進各項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之間的銜接"已被列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胡曉義在論壇上表示,要在政策、制度、體制層面加快推進社會保障城鄉統籌。其中,在制度融合方面,當前的一個重點是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今年要加大工作力度;在體制整合方面,一個重點方向是整合城鄉醫保管理體制。姚宏認為,城鄉統籌可分四步走,依次是行政管理和經辦、信息係統整合,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制度整合,城鄉居民醫保和職工醫保制度的銜接和轉換,到建國100年的時候建立統一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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