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26 07:21:24聯合報26日社論「宇昌疑問:為何是簽結,而非不起訴?」內容如下:特偵組「簽結」蔡英文的宇昌案,這是「一筆勾銷」的結案方式,縱有不服,已無任何救濟途徑;但簽結報告能否支持如此強烈的心證,則恐有商榷餘地。檢察官如認為證據不足,應當作成不起訴處分結案;告訴人若對此不服,仍可聲請再議。若無得聲請再議之人,例如貪瀆案只有告發人,既然事涉重罪亦須由檢察官依職權送上級或檢察總長審議,始得確定。換言之,倘以不起訴處分結案,還是有不服救濟途徑。但「簽結」卻是更強烈的表態,通常是認為連「犯罪嫌疑」都沒有,所以簽結了事,沒得再說,故謂「一筆勾銷」的結案。但依本案簽結報告所呈現的事實看來,若謂檢察官其實是認為查無證據可認定蔡英文涉及貪瀆,應較合理;亦即蔡英文的涉案應該是「證據不足」,而非「連犯罪嫌疑都沒有」;因而自應予不起訴處分,而非簽結了事。是否如此,可按結案報告認定的事實加以檢證。首先,蔡英文對政府政策性支持並投資宇昌案,始終擁有旁人無可比擬的第一手及極機密資訊。結案報告指出,蔡英文自九十五年八月起,即以行政院副院長的身分,主持行政院「生技會議」;而自該會議的第三次會議起,何大一提議的合作案即後來發展成的宇昌案,就已提出討論並由翁啟惠負責說明,九十六年一月,該會議的參與人員在美國參訪時,產生了國發基金投資的「共識」。這些皆是在蔡英文行政院副院長任內主持之事,亦是宇昌案的由來。依行政院「生技會議」的美國「共識」,何美玥於九十六年二月第一次上極機密簽呈,經蔡英文之後由行政院長蘇貞昌批示,其最重要的內容,就是原則同意國發基金投資二千萬美元。之後的談判進度,涉及合作條件變動,何美玥於九十六年三月第二次上極機密簽呈,就只由蔡英文批示,未交蘇貞昌;對此,蘇貞昌證稱:「以前我沒看過這個公文。(我)同意派一個代表去談判後(指第一次極機密簽呈),當然要給派的人(蘇自稱)知道結果,但是這個公文就是沒有送到我這邊。」也就是說,依調查結果,蔡英文乃是知道宇昌案來龍去脈、知道政府有意投資二千萬美元,及知道後續談判合作條件的「唯一人士」。何以談判結果要隱瞞蘇院長?其次,蔡英文有無利用自己的資訊及人際關係優勢,為家族賺取宇昌案投資利益?檢察官的報告認為,《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係於九十六年七月四日公布實施,但蔡英文是在八月間始決定投資宇昌,所以「其間尚有一定之間隔甚明」。然而,蔡英文家族為參與宇昌案成立的潔生和台懋公司,設立時間均是當年八月二十九日;而八月二十一日、三十一日,蔡英文均主持宇昌籌備會,並即數度發函要求國發基金撥款,亦均由國發基金召集人何美玥同意撥付。也就是說,蔡英文家族上億的投資是在一個月不到的時間內作出決定、成立公司,且與國發基金所設宇昌公司的籌備同步進行。究竟是國發基金的宇昌公司在配合蔡家公司?或蔡家公司在呼應國發基金的宇昌公司?結案報告對此竟然未置一詞,這是不是「辦皮不辦骨」?不僅如此,九十八年二月,蔡英文將家族持股全數出售予潤泰的尹衍樑,一年多之間,其家族獲利約一千四百餘萬元。據尹衍樑證稱「蔡因去當黨主席,會棄宇昌於不顧,所以我找她買股權,解決問題」云云,檢察官認為合理。但是,依據調查,蔡英文其實在九十七年六月即已辭去宇昌董事長,則至九十八年售股豈非已在蔡英文「棄宇昌於不顧」之後?事實是,蔡英文一年之間率家族進出宇昌獲利一千四百餘萬元;此一獲利有無犯罪證據是一回事,但蔡英文確曾利用了其有利地位而致獲利,乃不爭的事實。以上情形,對照同一份結案報告中,檢察官僅因潔生和台懋公司並無實際營業行為,就認定其董事會紀錄有偽造文書的犯罪嫌疑,而移送地檢署續查,其間心證出現的輕重失衡,恐怕很難說服社會大眾。更何況,若謂潔生和台懋公司並無實際營業行為,則蔡英文家族成立此兩公司參與宇昌案,豈不更有可疑之處?又何以只是簽結,而不是不起訴?【中央網路報】
Subscribe to:
Post Comments (Atom)
alveice Team. Powered by Blogger.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