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April 11, 2016

百丹特 私募2.86億 (14.31元)

百丹特: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私募普通股訂價日等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來源:台灣證券交易所) 2016-03-15第三十四條 第91.董事會決議日期:105/03/15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之對象。4.私募股數或張數:20,000,000 5.得私募額度:20,000,000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私募價格不低於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 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 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下稱「參考價格 )之六成。」,依上述定價方式計算,本次私募之參考價格為每股新台幣14.31。本 公司以每股新台幣10元為本次實際私募發行價格,為參考價格之69.88%,不低於股東常 會決議參考價格之六成,故本次私募實際發行價格訂定方式及條件符合法令規定,應屬 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及改善財務結構。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由於公司營運尚未獲利,為充實營運資金,爰有資金需求,考 量私募方式相對迅速簡便之時效性,如透過公開募集方式籌資,除礙於時效,亦恐難迅 速挹注所需資金,及因公司長期發展所需或引進策略投資等規劃,而私募有價證券受限 於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將可更為確保公司與策略性投資夥伴間之長期合作關係,故不採用公開募集而擬以私募方式辦理。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105/03/15 11.參考價格: 14.31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每股新台幣10元。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 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本公司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 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之轉讓對象外,不得再行賣出。另本次私募之普通股自交付日 起滿三年後,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補辦公開發行後申請上市、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私募繳款期間:1050316日至1050329日。 ()私募增資基準日:暫定民國1053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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