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納入勞基法的雙刃後果(洪宗賢) 2016年12月28日健保20年來,為解決醫師過勞情況,在醫勞盟等的努力下,「醫師納入《勞基法》」也獲大眾以及政府認同。但法律作為一個的規範,有其「保障」和「限制」的雙刃性質。台灣醫師百年以來被歸於「自由業」,因醫療自主的特性,既使受僱,亦少受干涉。如今納入保障以及限制,勢必有許多想不到的衝擊!根據《勞基法》工時規定,每日工時八小時(《勞基法》第30條),單日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勞基法》第32條),單就此點,以外科系醫師可能面臨的衝突,提出幾點:
一、工時具體化,醫師必須打卡,且上下班責任區分嚴明。上班時間離開醫院必須獲得主管同意,區分是因公、請假?二、下班時間,工時已爆滿,即使病人急救,「必須」由值班醫師處理(只要是你處理,就必須列入工時)。單日工時超過12小時,都必須換手。所以病患也必須了解:不是一個醫師幫你手術,是一個團隊幫你手術!超時會有另一個手術醫師接手,且都必須在同意書簽名。萬一這種手術只有一個醫師會開,比如說換心換肺接手指等,若超時沒有他人接手,醫院只能放棄這種刀。(《勞基法》第79條,違反工時處罰2-30萬元)。三、病患住院的主治醫師至少有兩個醫師:因為「不可以24小時照護病患」!所以下班後主治醫師要改掛值班醫師。門診也不能有超時的情況,所以醫學中心門診看到半夜3點的情形應該不再有,但勢必會有民怨!政府應盡速落實分級醫療,尤其是「醫學中心門診量正常化」!四、根據上述,健保署的醫師費理論上要兩個醫師分一天才合理。當然,醫療糾紛的訴訟醫師「也會不止一人」。五、醫院會找更多醫師分擔工時。所以醫院服務量固定的情況下,增加醫師,平均薪水應該會降低。六、現今台灣醫師,身分有三種:公職醫師、受僱醫師、資方醫師(醫師身分但為資方)。納入《勞基法》後,公職醫師因受《公務人員服務法》規範,「有過勞事實但無過勞問題」。有些醫院可能以資方醫師規避《勞基法》(尤其是門庭若市的醫師)?但之前長庚報稅事件已認定:醫師就是受僱身份報稅,不能以執行業務所得報稅!所以若以非受僱醫師來規避工時等規定,醫院必須有非常充足的理由向勞工局解釋?七、政府之支持醫師納入《勞基法》,首先可以化解醫療勞改團體的強大壓力,其次是限制醫師工時,間接限制醫療服務量成長,一舉數得。八、最後,醫師納入《勞基法》將會惡化醫療院所大型化的現狀,造成醫療集團酷斯拉!因為越多的規定,越多的人力要求,只有大型醫院有足夠的醫師可以優化紀錄,彈性提供候補人力。以後中型醫院要開重大手術,即使有技術,也不能只有一個人力!但中型醫院能夠請到一個心外神外醫師,實屬不易。如果手術時間過長,必須要換手?找誰?政府如果沒有配套推出完善的跨院支援機制,以後一定會發生重症病患到院經過詳細檢查確定主動脈剝離隨時可能死,可是心臟外科早上看門診到現在已經上班8小時?該如何?屆時更往大醫院集中,中型醫院經營更困難,對所謂的醫療分級,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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