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登:公告本公司申請撤銷105年第二次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 台灣證券交易所2017/05/02 第三十四條第43款1.事實發生日:106/05/022.公司名稱:柏登生醫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06年4月26日申請撤銷105年第二次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業已於106年5月2日接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60015664號函核備。6.因應措施:一、本公司將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1條第4項,自接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撤銷核准通知日起10日內,對已收取之有價證券價款,依法加算利息返還。二、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時仍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股款之差額,計算公式如下:【37 × 認購股數】×【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註2))×利率%(註1)/365】註1:利率係以台灣銀行106年3月31日一年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1.035%計算之。註2:實際退款日訂為106年5月12日;應付款項將以郵寄支票或匯款方式支付。三、承諾書柏登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2,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發行,計新台幣20,000,000元,並以每股37元溢價發行,業經貴會106年1月11日金管證發字第1050054497號函申報生效在案;另經貴會106年3月28日金管證發字第1060008189號函核備延長員工及原股東繳款期間至106年4月14日,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至106年4月30日。然因考量市場狀況、公司整體利益及股東權益後,本公司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擬向貴局申請撤銷本公司105年第二次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若因此致員工、原股東及認股人提出合理及具體理由及事證主張且證實其權利受損部分,本人願負賠償責任之承諾。。此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立承諾書人:賴弘基7.其他應敘明事項:原105年第二次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目的為充實營運資金,撤銷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後,本公司賴弘基董事長將以個人資金支應本公司營運資金需求。對股東權益及公司營運無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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