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August 30, 2011

監委調查台大愛滋器官事件

中華日報社論----誤植愛滋器官:一之為甚,豈可再乎? 2011-08-31 08:04:54中華日報31日社論 台大醫院誤將愛滋感染者器 官用於人體移植,五名受贈者不能排除已被「植入」愛滋病,另有六十多名台大醫院及成大醫院器官摘取和移植的醫療人員也有被感染風險。這起台大醫院開辦一百一十六年來最嚴重的醫療事件,究竟如何肇生?又如何防範重演?已引起國內外高度關切。「台大醫院誤植愛滋器官事件」,在全球器官移植史上至為罕見,斲傷台大醫院一世紀來建立的盛名,損害台大醫院居於教學醫院龍頭的權威,還得面對可能衍生的賠償問題及刑事究責問題,尤其是器官受贈者及醫療人員的感染問題更不能掉以輕心。台大醫院昨已向衛生署提出檢討報告,院長陳明豐出面道歉,強調「該負責的就要負責」。 所謂「仙人打鼓有時錯,腳步踏差誰人無」,堪可形容台大醫院誤植愛滋器官之所以肇生的原因,進一步說,器官移植對台大醫院而言,已累積豐富的臨床經驗,但就怕「藝高人膽大」以致應注意而疏於注意。長期推動國內「器官移植標準作業流程」的台大醫院創傷醫學部主任柯文哲,對此事件頗為感慨,他說:「一步錯導致全盤皆錯。」 柯文哲所說的「一步錯」到底錯在哪裡?其實追究並不難,就目前所知,應是台大醫院對器官捐贈者檢驗報告,包括「電話覆誦」和「書面確認」沒有落實,致使墜樓腦死的「愛滋男」之肝肺腎等臟器,在台大醫院移植給四名受贈者;心臟在成大醫院移植給一名受贈者,台大醫院在移植完成四十八小時後才發現,問題之大直如「捅破了天」。 事件發生後有關究責、賠償乃至問罪等嚴肅問題,台大醫院已表達「坦承面對,負責到底」的態度,不失「醫療龍頭」應有的立場和作為。然而,任何大型醫院器官移植團隊都不可能故意的、甚至惡意的將愛滋帶原器官植入人體,如何徹底有效的將愛滋帶原器官排除在人體移植之外?有人認為應可在健保IC卡註記,但此舉可行難度甚高。 就國際醫療環境來說,現今醫學發達國家如美、日、歐盟,並無將愛滋帶原病史註記於個人醫療卡的前例,原因無非是愛滋病屬於個人隱私,而任何個人隱私都必須受到保護。就台灣個資保護而言,《個人資料保護法》於去年四月二十七日修正全文五十六條後,已將病例、醫療納入個資保護範圍,將愛滋帶原註記於健保卡就有適法性問題。 如將愛滋帶原註記於健保卡,姑不論愛滋人權團體必然大力反對,人權保護團體也會傾力杯葛,由於愛滋病從感染到發病有三個月至半年的空窗期,此舉如未配合嚴謹的檢驗也難以百分百除錯。是故,如何在愛滋病患器官移植與器官受贈者之間築起一道密不透風的牆?嚴防受贈者器官植入時也被植入愛滋病原,唯有仰賴臟器摘取前的檢驗。 懲前毖後以警來茲,「台大醫院誤植愛滋器官事件」已有監委主動介入調查,台北地檢署也已分案偵查,說明此事件之嚴重性一之為甚豈可再乎?為今之計,根據衛生署疾管局所提「器捐登錄中心與疾管局比對愛滋名單」辦法,加上醫院移植團隊從嚴檢驗核實,應可有效防範類似事件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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