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August 21, 2011

消保會: 臍帶血銀行不可以任何形式或廣告保證醫療效用

臍帶血契約 將可解除可求償2011-08-18 【中央社】現在人生得少,購買臍帶血家庭漸增。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公布相關定型化契約討論通過,契約有效期間,產婦可任意終止契約外,臍帶血運送發生損害,也可要求賠償。消保會法制組組長陳星宏表示,消保會的委員會議已經討論通過「臍帶血保存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行政院衛生署將於近期公告,讓使用臍帶血保存的產婦媽媽更有保障。相關權益保障涉及費用部分有二,包含「產婦任意終止權」。他說,於契約有效期間內,產婦可以隨時終止契約;臍帶血銀行應該按雙方約定的付費方式及契約期間剩餘月數,無息退還保存費。其次是「臍帶血於運送過程所生損害的賠償責任」。他說明,賠償原則有四,若是「因不可抗力因素」,臍帶血銀行應將產婦已繳的所有費用無息全數退還。「非因不可抗力因素且非臍帶血銀行過失」,則臍帶血銀行應將產婦已繳的所有費用無息全數退還,並賠償簽約費1倍的賠償金。「非因不可抗力因素,且臍帶血銀行不能證明無過失」情況,臍帶血銀行應將產婦已繳所有費用無息全數退還,且賠償已繳所有費用2倍的金額。如果產婦能證明損害超過已繳費用2倍的金額時,可以另外請求超過部分的損害賠償。「因臍帶血銀行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臍帶血銀行應將產婦已繳所有費用無息全數退還,並應賠償該費用3倍的金額,如果產婦可以證明損害超過該費用3倍金額時,還可以另外請求超過部分的損害賠償。此外,陳星宏也說,還規定臍帶血銀行不可以任何形式或廣告保證,保存的臍帶血現在或未來,可以治療任何遺傳性、血液上及其他疾病或不可預期的醫療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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