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英:本公司與盛德信股份有限公司簽署銷售合約,自簽約日起一年內訂貨金額為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以後每年訂貨金額成長25%以上。 鉅亨網新聞中心2013-12-10 18:28:41第二條第10款1.事實發生日:102/12/10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盛德信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客戶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02/12/10~105/12/31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1)本公司授權盛德信股份有限公司為全球獨家直銷通路代理商,代理銷售本公司保健食品、功能性保養品、利保肝(Hepanamin)70 mg產品,以直銷方式行銷入全球市場,目前盛德信公司已於香港、日本、馬來西亞設立分公司,正逐步拓銷其他國家。(2)授權條件為簽約第一年訂貨金額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以後每年訂貨金額成長25%以上。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無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本銷售合約將顯著增加公司營收並在多項新藥開發之同時,創造股東最大的利益。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直銷系統為繼網路行銷之另一個人事業經營模式,以東南亞國家最為盛行,本公司為建立多元銷售管道,授權盛德信公司為全球獨家直銷通路,尤其是Hepanamin 70mg的主成分Silymarin,根據台灣經濟研究院之統計資料,2009年台灣市場約新臺幣2.85億元,全球市場在2011年約4.25億美金,而且全世界大部分的國家包括美國、日本、東南亞及其他大部分國家均以保健食品銷售,本公司已技術突破Silymarin之吸收瓶頸,因此藉由授權盛德信全球直銷系統銷售,將能加速Hepanamin產品的全球市佔率與知名度。9.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公司專利之病毒疣術後傷口之輔助醫材及醫師處方藥肝活素,並未涵蓋在此授權合約中,但以不影響盛德信公司之業務推廣為原則。(2).盛德信公司為本公司多年來之誠信行銷夥伴,本公司在研發技術上全力支援盛德信公司推廣,若有開發新產品適合盛德信公司直銷之通路,雙方合意以該公司為同條件下優先授權對象。
Subscribe to:
Post Comments (Atom)
alveice Team. Powered by Blogger.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