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界:健保DRG 給付標準落差大 李昀澔 2013/11/21 15:15原訂99年上路、5年內分5階段達成全面實施目標的「診斷關聯群」給付模式,已在第2階段停滯將近3年。(photo by本報資料照片) 原訂99年上路、5年內分5階段達成全面實施目標的「診斷關聯群」給付模式,已在第2階段停滯將近3年。(photo by本報資料照片) 【台灣醒報記者李昀澔綜合報導】「醫界支持DRG的理念,卻普遍無法認同當初協商後公布的給付標準。」台北榮總泌尿部主治醫師張延驊表示,DRG的標準是由臨床各科醫學會代表,就臨床經驗及醫療現況,透過專業會計人員算出所需費用,交由總額協商審議,但最後公布的標準,與醫界提出的數據落差過大,「各醫學會代表似乎僅剩到場為健保署背書的功能而已。」由於醫界的反對抵制,於99年上路、原訂5年內分成5階段實施,卻在第2階段的「診斷關聯群」〈DRG〉給付措施時,不得不煞車喊停,且一停滯就快三年。部分醫界人士認為,DRG難以推行的原因,在於給付標準的制訂並未與時俱進,醫院若遵照固有標準,根本沒有空間提供病人新式技術及藥品。醫改會研發組研究員沈珮涵表示,國內曾參考國外DRG因應新藥採取的「add-on」模式,也就是醫院或廠商可針對新藥向健保署提出申請,由健保署考量新藥費用、病人適用普及率、占舊DRG給付比例等因素後,再提出修正方案,例如院方、健保各付一半的方式,但醫界與健保署無法就此達成共識,因此DRG仍然難以繼續推動。更有甚者,健保署在因應醫界內、外、婦、兒、急等科「5大皆空」的窘境,就提高部分科別的醫療給付標準,「各學會難免認為,當初大費周章計算出的給付標準,似乎不具有實質意義。」張延驊說,「醫界當然也不樂見DRG空轉,但前提是必須訂定具有一致性,且符合醫療現況的給付標準。」張延驊進一步解釋DRG標準不一的問題,表示給付標準是由各科別先訂出一套複雜難易程度,再比對各科別難度相似的手術,作為同一等級的給付基準。「例如泌尿科與一般外科都會執行疝氣手術,就可以作為比較基準。」張延驊認為,要客觀比較各科手術難度並不容易,而衛福部也沒有出面仲裁或主持協商,是另一個導致醫界對給付標準不滿的原因。政治大學公共行政學系主任陳敦源則指出,由於醫師必須對疾病的認定非常明確,才能啟用DRG機制,但很多時候病人症狀複雜,院方難以就單一診斷結果申領給付,因此DRG在臨床實務推動上原本就頗具難度。另一方面,儘管美、德、法、日、韓等國都採DRG制度,但各國健康保險體系本質不同,給付方式也不同,國內要繼續推動DRG,確實有必要重新審視各疾病群組的給付標準。不過也有人對此看法有異見,民間監督健保聯盟發言人滕西華反駁,新藥及人口老化等「非協商因素」,在協商計算DRG標準時,都已列入加權,也就是給付標準並非「食古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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