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June 15, 2015

TFDA: 網購食品業者應具食品業者登錄字號

網購食品業者應具食品業者登錄字號並記載於定型化契約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建檔日期:2015/06/09 更新時間:2015/06/09 衛生福利部於10469日公告修正「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三點,針對屬「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公告之販售業者,新增應記載食品業者登錄字號之規定,並自104930日起實施,以落實食品業者登錄制度。公告內容已放置於該署網站(http://www.fda.gov.tw)之首頁>公告資訊>本署公告項下,惠請相關業者即時配合辦理。 10411日起,不論食品業者有無實體店面,具工廠登記、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之販售業者,皆應依食品業者登錄辦法辦理登錄。如未完成登錄作業且經要求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衛生福利部食藥署重申,「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已於元旦上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3項,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如企業經營者拒絕、規避或阻饒主管機關所為之調查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網購食品業者應依法完整揭露企業經營者及商品等資訊,務使消費者了解產品內容及消費權益。該署並提醒消費者亦應謹慎審閱定型化契約內容,包括是否具有食品業者登錄字號,如有消費爭議時,可撥打「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或向各縣市政府消保官或衛生局洽詢協助。

1040609 修正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條文_0049532002.pdf

1040609 修正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三點總說明及對照表_0049532003.pdf

1040609_公告修正「食品或 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公告影本)_0049532004.PDF

1040609「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Q&A問答集_00495320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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