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啟惠躲過了美國課稅 恐難逃台灣稅網 中央研究院前院長翁啟惠贈與巨款給女兒買股票,雖未違反美國贈與稅,但卻涉嫌逃漏台灣贈與稅,台美兩地稅網如此嚴密,已帶給台美雙重國籍者相當大的衝擊。2016/05/18 出處:財訊雙週刊 第 503 期 作者:林文義 五月十日,馬英九總統意外地批准翁啟惠在三月底送出的辭呈,翁啟惠喪失中研院院長身分後,隔天立即被檢調就浩鼎案約談。其實,想約談翁啟惠的還有財政部。因為除了涉及炒股外,翁啟惠於二○一二年在美國贈與女兒翁郁琇310萬美元,購買3000張浩鼎股票,卻未在台灣申報,已涉及逃漏台灣贈與稅。最近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舉辦台美稅務研討會,吸引爆滿的人潮,本地民眾對美國稅制有高度興趣,可見國內具台美雙重國籍者的人數相當多,而翁啟惠可能被財政部補課贈與稅的案例,也是現場聽眾非常關心的重點之一。
台美稅制皆複雜 不可輕忽 翁啟惠在立法院解釋這筆贈與時,不斷強調未違反美國的規定,不用在美國繳納贈與稅,而這筆贈與未向台灣的財政部申報,是因為他對台灣的稅法不熟。翁啟惠這番說明令相當多人不解,因為310萬美元的資金,若以1美元兌換30元新台幣的匯率換算,高達近9300萬元新台幣,贈與如此龐大財產給女兒,在美國居然不用繳稅?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張芷指出,美國贈與稅的免稅額一年為1.4萬美元,但超過的部分,還有一個遺產及贈與稅的終身免稅額可用,目前為545萬美元,在這個額度內贈與,在美國就不用繳納贈與稅;超過這個額度的贈與金額,從1萬美元到超過100萬美元,再分別適用18%到40%的稅率課贈與稅。以翁啟惠的例子來看,若翁啟惠以前都未贈與財產給女兒,則一二年贈與給女兒310萬美元,先扣掉當年免稅額1.4萬美元,剩下308.6萬美元,因小於遺產及贈與終身免稅額545萬美元,因此這筆贈與在美國不用繳贈與稅;但翁啟惠在美國可享受的遺贈稅免稅額,就只剩下236.4萬美元,若未來贈與超過此一金額,那就要依18%到40%的稅率,在美國繳贈與稅了。另外,翁啟惠說他不了解台灣的稅法,這個代價可就大了。財政部賦稅署長吳自心在立法院表示,因翁啟惠不但有美國籍、也有台灣國籍,翁啟惠在美國贈與女兒財產的例子,依照《遺贈稅法》的規定,必須在台灣申報,財政部將要求國稅局進行了解。據指出,台灣的稅法規定,稅捐機關對於納稅人欠稅的追稅期間是5年,但因翁啟惠並未申報,因此,追稅的期間就拉長為7年。財政部長張盛和表示,按過去的經驗,對這類未申報贈與稅的案件,國稅局的作法,通常是補稅再加罰一倍稅款。除了翁啟惠贈與財產給女兒的案件外,在這場研討會中,也有不少民眾關心台美兩地的稅制都非常複雜,雙重國籍者要採取何種方式贈與財產給子女,才能避免被台美兩地稅局追稅呢? 美國加州會計師葉俊麟對此表示,台灣具有雙重國籍者有很多狀況是,子女在美國就業或求學且具有美國籍,但父母親在台灣工作也沒有美國籍,這時候台灣的父母親要送錢或送財產給美國子女,就必須先了解美國稅法,送的方式對,就可免稅,但送錯方式,則須面臨18%到40%稅率的美國贈與稅。
贈與具美籍子女 要懂門道 葉俊麟表示,當父母親不是美國人而子女是美國人,此時須注意一個最重要的原則,即外國人送境外財產給美國人不用課贈與稅,但外國人送美國境內財產給美國人,就須繳納贈與稅,且每年的免稅額只有1.4萬美元可用,沒有終身免稅額。因此,若不具美國籍的台灣父母,自台灣的銀行帳戶,贈送五百萬美元並匯給美國籍子女,這是屬於將境外的現金送給美國子女,不必在美國繳稅;但須向台灣的財政部申報繳納贈與稅。於是有人為了避免台灣國稅局的追查,採取把錢先匯到自己在美國的帳戶,再拿出來轉贈給美籍子女,但這種作法經常會弄巧成拙。上例中,若台灣父母親先把這500萬美元,匯到父母親於美國的帳戶,因屬於自己把錢匯給自己,沒有贈與問題,台灣的財政部無法課贈與稅;但若台灣父母從美國帳戶中,開出一張500萬美元支票,再轉贈給美籍子女,因為這張支票是從美國帳戶中開出來的,屬於贈與美國財產而非境外財產,依法在美國要繳納高達40%的贈與稅。因此,不管把錢從台灣贈與或先匯到美國,再贈與給美籍子女,都會碰到台、美兩地稅捐機關攔截,然而還是有破解之道。葉俊麟表示,最近就發現,由於台灣父母若有經商通常都會有海外的帳戶,則選一個沒有課贈與稅的第三地區帳戶,再從第三地把錢匯給美籍子女,那就完全沒有課贈與稅的困擾。上例中,台灣父母若將500萬美元先匯到自己在香港的帳戶,再從香港匯500萬美元,給美籍子女在美國的帳戶,因為這是贈與美國境外財產給美籍子女,在美國不用繳贈與稅,美國國稅局不會管;而香港因為沒有贈與稅的規定,香港稅局也不會查。但這筆贈與依法仍須向台灣財政部申報繳納贈與稅,只是台港之間並未簽訂《租稅協定》,因此,除非有人檢舉,否則台灣財政部想查核這筆贈與課稅,並不容易。
免稅贈與須申報 當作證明不過,葉俊麟表示,台灣父母從境外贈與資金給美籍子女,即使不用在美國繳納贈與稅,但這類贈與還是要向美國稅捐機關申報,因為此時的免稅贈與申報,是未來子女最好的資金來源證明。舉例來說,上例中,美籍子女接受台灣父母贈與的500萬美元,並花了300萬美元在美國買房子,則美國國稅局會去追問美籍子女,這筆300萬美元資金是從哪裡來的?若當初美籍子女有向美國國稅局申報接受父母親贈與500萬美元,且有申報紀錄及完稅證明,那就可完整向美國國稅局解釋,避免美國國稅局查核的困擾。 當前全球經濟景氣下滑,各國稅捐機關查稅的力度將愈來愈強,民眾若想同時擁有台、美雙重國籍,則對台美兩地的稅法,就必須多付出心力,在轉移財產時,須同時考慮台、美兩國的稅法,否則很容易受到兩地稅捐機關的夾殺。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