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華 發言日期 107/04/17 發言時間 17:19:30 發言人 郝為華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87977607 主旨 公告本公司與宜昌東陽光長江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簽訂口服胰島素項目授權合約書 符合條款 第8款 事實發生日 107/04/17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7/04/17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宜昌東陽光長江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無 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07/04/17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1)針對本公司的產品-口服胰島素之授權合約。(2)銷售區域:中國大陸區獨家授權。(3)合約主要條款:我方將口服胰島素之技術獨家授權予宜昌東陽光長江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中國大陸地區之研發、生產、推廣和銷售。(4)包含口服胰島素之授權條件。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依據合約約定,雙方對本協定內容負有保密義務。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有助於公司各該品項後續中國市場業務之推動。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拓展本公司之口服胰島素之中國市場開發及銷售。9.其他應敘明事項:宜昌東陽光藥業股份有限公司(01558.HK)為香港上市公司,公司成立於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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