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強生案看反壟斷法"五年之癢"(中國評論新聞) 2013年08月05日 06:09中評社北京8月5日電/很少有人會喜歡壟斷,但是每個人對壟斷的理解往往不同,這從最近強生的官司可見一斑。近期,據報道,強生旗下醫療器械公司因限制經銷商"最低轉售價格協議",8月1日被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違反《反壟斷法》,賠償經濟損失53萬元。廣州日報發表財經評論員費雪文章表示,這一訴訟案之所以備受關注,一方面因為這是中國首例縱向壟斷案,經歷兩級法院,審理時間長達三年,另一方面則是因為中國《反壟斷法》實施剛好五年,這一案例也給了大家討論空間。人們常常調侃三個經濟學有五種意見,而這次事件中,兩個經濟學家作為專家證人卻給出了完全相反的答案。反壟斷是專業活,專家尚且會出現意見完全相左的情況,經濟學大師科斯也抱怨被反壟斷法煩透了,何況一般老百姓。回頭來看,什麼是壟斷?中國《反壟斷法》的定義,有三種情況: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條文看似明了,但具體應用之中會出現各種千差萬別的情況,也是反壟斷法面臨的挑戰之一:當反壟斷法從無到有的建構過程之中,如何將國際經驗有效本土化?眼下正當中國《反壟斷法》實施五年,反壟斷新聞更是頻頻出現,此前發改委對奶粉市場中可能存在的壟斷行為發起調查,並且宣布調查結果很快出來,近期又出現對於醫藥企業的調查,比如葛蘭素史克。這一系列信息或許意味著企業經營環境將面臨微妙變化,對於跨國企業以及海外併購更是如此。對照強生的案例,旁觀者一時之間很難有全面了解,也很難得到理性的公允判斷。有媒體用美國很早就嚴格禁止限制最低轉售價格來作為理由,事實上很難說完全能夠對應,壟斷行為的定義和認定在不同國家不同制度不同案例都存在巨大的差異,很難簡單套用。文章指出,如果我們不能定義壟斷,那麼至少可以定義反壟斷的方向。反壟斷應該是為了增加社會與消費者福利為目標,而不是相反。捫心自問,比起跨國公司,我們生活中觸目所及的壟斷,更多是行政壟斷以及大型國企所賜,如此,《反壟斷法》的方向也將明細。簡單的移植條文和頒布幾部法律並不是法治,反壟斷法的效果並不能在虛空之中自動生長出來,法律的精神也存在於制度細節之中。正如有法律學者早早指出的,中國反壟斷法的尷尬在於讓一部經濟法典去承擔約束政府的功能,而憲法權利、人民代表大會、政府問責制、行政訴訟等等,才是更好的反壟斷和權力約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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