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獨董不用主動揭露!管中閔經歷 由推薦者提出 2018-01-30 16:00聯合報 記者張錦弘╱即時報導 台大準校長管中閔聘任案一波三折,外界質疑重點,在於他事先未主動揭露擔任台灣大哥大獨董、和校長遴選委員蔡明興有無利益迴避的問題。校長遴選委員除重申,遴選辦法明定的利益迴避條款,並未禁止候選人任獨董、遴選委員任副董的這層關係;管中閔也無主動揭露獨董的問題。因為根據「國立台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第14條規定,「推薦者應向本會提供被推薦人之個人基本資料、學歷、經歷、著作目錄、榮譽事蹟與成就,並說明推薦理由。」管中閔是被推薦者,學經歷等基本資料應由推薦者提供,相關辦法及表格也沒規定要提供擔任民間公司獨董的經歷,只要求具備「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的學術及行政經歷。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規定,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委員會確認後,解除其職務:(一)因故無法參與遴選作業。(二)與候選人有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三)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四)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管、蔡兩人的關係,不是上述條款禁止的事項。運作要點另規定,遴選委員會成立後,應即公開徵求校長人選,請各界依下列方式推薦:(一)中央研究院院士、國內外教授、副教授、研究員、副研究員(含退休)二十人以上之連署,得推薦一人。(二)各學術專業學(協)會,經各該會正式議決,得推薦一人。(三)本校校友總會、各地區校友會、學生會、研究生協會,經各該會正式議決,得推薦一人。本會委員亦得主動推薦;每五人以上連署,得推薦一人。運作要點規定,「推薦者應向本會提供被推薦人之個人基本資料、學歷、經歷、著作目錄、榮譽事蹟與成就,並說明推薦理由。推薦所需書表格式,由本會另訂之」。「本會於公開徵求截止後,應就被推薦人資料進行資格審查;必要時,得請被推薦人提供補充資料或說明。」根據上述條文,校長候選人的學經歷等基本資料,是由推薦主提供,根本不是候選人提供,自然沒有主動揭露的問題。且遴選委員會檢附的被推薦者基本資料表,只提醒要檢附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的大學校長任用資格,包括擔任中研院士或教授、或曾任相當教授之教學、學術研究工作;並曾任學校、政府機關(構)或其他公民營事業機構之主管職務合計3年以上。根據上述法規,也沒硬性規定推薦人要檢具管中閔當過台灣大獨董的經歷,即這項經歷不是「必要條件」;更何況,管中閔教授已於校長遴選作業前報台大核准兼任台灣大獨董,校方去去年5月17日同意;管當選後也於今年1月12日已請辭該兼職。一名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感嘆,委員會一開始就回覆教育部,就遴選法規,管中閔沒有利益迴避、主動揭露獨董的問題,但後來民進黨、時代力量立院黨團介入,提出預算主決議要求台大再釐清,監院也來關切,教育部因此一再發文要台大釐清。這名委員表示,如今民進黨黨及時力都已撤案,教育部就應快點核定,卻還是比照陽明大學,要求遴選委員會開會確認結果,「委員會被掐著脖子,也只好認了」,盼能盡速開會、讓管中閔快上任,平息糾紛。據了解,委員會已發e-mail給21位遴選委員,徵詢開會時間,最快也要明天才開得成會,管中閔後天恐無法如期上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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