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November 27, 2011
公費研發 技轉規定大鬆綁
2011-11-26 工商時報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科學技術基本法」修正案,明定受政府補助、委託或公立研究機關進行的科技研究,其運用可不受國有財產法限制,讓研發成果更具有商用開發的彈性。草案也放寬其技術作價投資或兼職研究人員,不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限制,讓人才有更大發揮。中央研究院生醫所前任所長陳垣崇,去年6月被控讓親戚經營的生物醫學公司承攬所內招標案,疑涉及違反政府採購法,雖然最後獲不起訴處分,但此案引發產學界要求修法的聲浪,希望讓相關規定明確化,以免誤踩地雷。 昨天三讀通過的「科學技術基本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訂由政府補助、委託或出資的科學技術研發所獲得的智慧財產權及成果,將歸屬於公立學校、機關或公營事業,其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不受國有財產法相關條文限制,可依公平效益原則做合適的收益分配。提案的國民黨立委趙麗雲表示,現行公立學校及研究單位的科學研發成果被視為國有財,使科學研發成果缺乏開發商用的彈性,此次修改「科學技術基本法」,一方面鬆綁相關規定,一方面也擬訂配套措施,亦即訂出所謂「學術陽光」的概念,授權行政院和各主管機關於各辦法或法規命令中,完整規範迴避及相關資訊揭露的義務,以避免流弊。 條文中也明定,當公立學校及研究機構接受私人捐贈現金辦理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時,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的規定,但仍要受主管機關和上級機關監督。此外,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或是公立研究機關從事研究人員,因為科學研究業務而需要技術作價投資或兼職,不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的限制,讓研究人才能有更大的發揮。至於研究人員的認定、得兼任的職務和數額、技術作價投資比例限制,則授權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草案也明訂,政府得對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優異的公立學校、研究機構給予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所需的設施、人才進用必要支援。國科會主委李羅權表示,國科會已經配合規劃「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草案」、「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以及「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草案」,以落實法令鬆綁之後的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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