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微體 發言日期106/03/01發言時間17:39:11 發言人葉志鴻發言人職稱總經理發言人電話26557377#105 主旨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辦理國外店頭市場交易之非籌資型存託憑證 符合條款第51款事實發生日106/02/23 說明1.事實發生日:106/02/23 2.公司名稱:台灣微脂體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以已發行股份參與存託機構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於國外店頭市場交易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海外存託憑證發行條件:(一)存託憑證表彰之有價證券之數額:每單位存託憑證暫訂表彰本公司普通股1股。(二)存託憑證發行上限總額:暫訂發行單位上限總數為5,550,000單位,表彰本公司5,550,000股普通股。(三)存託憑證表彰之有價證券數額之上限總額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二、交易地點:本存託憑證於美國店頭市場掛牌交易。三、預計可能產生效益:(一)提升本公司海外知名度。(二)強化股東結構。(三)增加股票之流動性。四、對股東權益之主要影響:本公司藉此提升海外知名度、強化股東結構、增加股票流動性,並適度 滿足國內外投資人對本公司之投資需求,以對股東權益有正面助益。 五、其他: (一)本次以已發行之股份參與發行於國外店頭市場交易之非籌資型存託 憑證之發行事宜、每單位存託憑證表彰普通股之數額、預定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存託機構擇定及其他相關事宜及其他有關本次以已發行之股份參與發行於國外店頭市場交易之非籌資型存託憑證 之事項,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二)授權總經理核可並代表本公司簽署一切有關參與發行於國外店頭市場交易之非籌資型存託憑證之契約及文件,並為本公司辦理一切有 關參與發行於國外店頭市場交易之非籌資型存託憑證所需之事宜。(三)本公司目前雖非屬富櫃五十指數成份股公司,惟在放寬海外店頭市場非籌資型存託憑證之發行人條件修訂條款下,本公司得再次向董 事會提案。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